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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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

2、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厶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题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

3、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无效合同的特征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权或者代理表见代理是指養意11对厶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

4、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

5、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

6、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蚩,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

7、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禾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

8、订的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便裁机担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法

9、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第二、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中国刑法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

11、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第三、体现原则不同。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

12、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总之,无效合同是自始、确定无效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能有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请求撤销或变更时)也可能无效(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或变更);效力待定合同要视本人是否追认,本人追认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本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追认,都为有效合同;已经生效的合同,可能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无效合同(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区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也即生效合同未必是有效合同,同时,有效合同也未必是已生效合同(如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或

13、所附期限为到达时,只要符合有效白勺三要件即民法通则第55条的表述如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即视为有效),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的“有效”仅是一种“法律地位”,并不能发生实际违约赔偿的利益后果。成立”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事实判断,都不需要法律评价,这是他们共同区别于“有效”之处。成立是“有一个合同存在”的事实,生效是对合同权利义务开始运行的时间点的把握,有效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法律判断。、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同法

14、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二、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

15、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担保法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

16、。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种如房地产种如房地产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三、合同的有效、无效。法院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只能以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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