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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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版)校教发20101号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或学院证明,将证件放在桌面。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第二条学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隔行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三条与

2、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第四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第五条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

3、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试题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第六条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考试前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缓考手续应

4、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九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提示并予以纠正: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4、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6、用某种示意、动

6、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7、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9、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0、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者;11、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1、上述第十一条2至11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3、利用文

7、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其它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10、在考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11、

8、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3、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者。第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进行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及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在集体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第十八条平时作业或一般课

9、程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课程论文或综合性课程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第十九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第二十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学院提出重考申请。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

10、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违规考生要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第二十三条有关作弊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作弊学生应将作弊情况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交到所在学院。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对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后,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四、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修订版)经2009年10月28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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