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培训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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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ICC工厂内部培训计划注 意 事 项:v 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v 注意安全/逃生路线v 禁止吸烟v 关闭手机(或置于震动位置)v 守时v 按时完成作业v 禁止录像、录音 东莞泽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咨询的管理顾问公司,公司拥有一批具有中国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和SAI认可的SA8000审核员,为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企业提供有关EICC、SA8000、WRAP、ICTI和COC审核咨询、培训服务,近年来每年辅导的SA8000客户数量占广东省通过数量的70%、中国的50%以上,是中国最大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和众多国际著名品牌形成

2、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讲师介绍万爱平:东莞泽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教师6sigma黑带、SA8000审核员E-mail: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一 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二 全球经济一体化推波助澜三 劳工标准问题-WTO的一道难题四、风行欧美的社会责任运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 各国不应由于法规和管理标准差异而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美、欧等工业化国家要求公平竞争 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应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将劳动者权益和安全卫生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由德国代表欧盟提出,即轰动一时的所

3、谓社会条款) 北美和欧洲都已在自由贸易协议中作出规定:只有采用同一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期共同对抗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竟争手段的地区和国家,共同对那些职业安全健康条件差又不采取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制裁和谴责劳工标准问题-WTO的一道难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劳工标准问题 新加坡宣言(1996WTO首届部长级会议)-将核心劳工标准作为议题列入宣言:当进口国发现其进口产品是由没有达到国际公认的劳工标准的企业生产时,有权对该产品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其进口。 西雅图会议(1999)-发达国家坚持劳工标准必须与贸易相联系,声称这关系到WTO的信誉问题,发展中国家担

4、心发达国家可能以次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强烈反对将劳工标准列入贸易谈判中,结果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91年99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1998年全国各类职业病构成分布中国企业突出的劳动问题 非法雇佣童工 违法使用未成年工 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和限制人身自由 侮辱体罚工人 超时加班加点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不依法支付加班薪资 社会保险覆盖率太低 扣押和拖欠支付工资 没有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 消防隐患突出 工作条件差,个人防护用品缺乏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差 没有工会组织或工会形同虚设风行欧美的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还应对全体社会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

5、、保护劳工权利、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劳工部分指企业应该确保其所有的商业伙伴遵守劳工标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责任运动是指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的品牌和信誉,推行社会责任守则,监督供应商及合约工厂的劳工问题,协助所有的商业伙伴提高劳工标准,向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社会责任的活动。WAL-MART SPORTS,INC供货伙伴准则沃尔玛期望其供货伙伴遵守以下员工聘用条款:1.酬劳.2.工作时间.3.强制劳工.4.童工.5.歧视.本供货伙伴标准应张贴于所有为沃尔玛生产货品的生产设施内显著位置,使其便于所有员工阅读。 国际背景 2004年10月,惠普、戴尔和IBM等共同发表电

6、子产业行为准则(EICC),旨在电子行业的全球供应链中,建立标准化的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该准则由一系列的基本规范组成,涉及劳工和招聘、健康安全、环境责任、管理系统和道德规范等。随着思科、英特尔、微软和索尼的加入,惠普、戴尔和IBM等大厂联合成立供链工作组,为贯彻EICC制订综合执行计划,为减少针对电子行业供应商的二方以及三方审核,节约成本。 从等级来分,主要分为三级主要不符合项(Major Nonconformance)、不符合项(Nonconformance)和信息提供(info only)。并且只有第一和第二个级别才做计分(减分)EICC评分的总分为161,当不符合其中的某项时,将从总分中扣

7、除1分,并且评分表会在自动给出总体符合百分比的同时,也指出是主要不符合项问题还是不符合项问题。从审核最终结果来说,一共有绿色、黄色和红色三种结果。获得绿色的要求是没有主要不符合项问题并且总体的符合百分比85%,获得黄色的要求是只有获得1至2个主要不符合项或总体符合百分比为85%X65%,获得红色则说明有3个或以上主要不符合或总体符合百分比65%。 A: 劳工Labor B:健康与安全health and safety C:环境 environmental D: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 E:道德规范 ethics )自由选择职业不使用强迫、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或者是非自愿的

8、监狱劳工。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不得要求员工上交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作为雇佣的条件。强迫劳动的种类 监狱劳动 契约劳动 抵债劳动 奴役劳动 其它执行要求 一、不得强制加班-招聘时,知会员工加班自愿-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而被扣除任何补贴-保留自愿加班申请单二、行动自由-允许员工辞职-允许员工在需要时使用洗手间设施-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随意饮用茶水-允许员工在午/晚餐或工余时间自由进出厂区-允许员工在工余或休息时间自由进出宿舍相关法律和制度劳动法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

9、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部发1994118号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依此理由解雇职工。 劳动法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10、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总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总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钱款

11、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制止。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国函199163号)第1条规定,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第4条规定,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第5条规定,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不用童工在制造的任何阶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岁(或在该国/地区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可为岁)、完成强制教育年龄、或该国/地区最低就

12、业年龄而被雇佣的人士。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然而,所有岁以下的工人不能执行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并且考虑到教育的需要,应限制其进行夜间工作。1、无论组织是否使用童工,均需要制订童工救济政策及程序,以便发现童工时可以有效的采取动作;2、组织应制订相关的招聘管理程序,在招工时验证工人年龄证明,同时应注意工人有时会使用虚假身份证明;3、审核人员一般可以透过如下途径验证组织是否使用童工:a) 查阅与身份有关的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b) 观察员工的身高体重等外在特性;c) 与员工访谈,以确认其年龄,例如询问:你哪年在哪儿出生?你的属相是什么?你能否记起十年前发生的重大事件等。4、

13、对儿童救济措施一般包括:a) 提供教育资助;b) 雇佣其直系亲属等; (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劳动法第64条和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高空作业,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井下及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伐木作业,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接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水下、涵道和高原作业,连续和间断负重作业,使用凿岩机等电动工具的作业,强迫体位和高频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工等17类作业。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第4

14、条和第5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8类24种疾病或非残疾生理缺陷的,禁忌从事第一级以上高空作业,第二级以上低温作业,第二级以上高温作业,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法(1994)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有如下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7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8条 用人单

15、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工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工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四)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4、5、7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印刷。 劳工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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