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角度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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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性化执行的一点思考马晓旻近几年,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深入人心, 人性化被广泛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而当我们把这一概念应用到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执行程序中,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人性化执行。在实践中,人性化执行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 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诸如如何平衡人性化执行的妥协性与法律规定强制性之间的矛盾; 如何把握在实践人性化过程中所应掌握的“度”的问题以及对人性化执行将产生的负面作用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做一番更深层次的思考。本文将对执行与人性化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人性化执行的概念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结果”。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事

2、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 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1 在明确了强制执行的概念后, 我们必须对人性的概念作一个准确的厘定。 首先,这里的“人”不仅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包括案外人和执行人员本身。其次, “人性”从字面上分析就是人的本性,说到底就是人生而固有的属性。 人性是善与恶之间的博弈, 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当善的比例超过恶的比例时人性就是善的, 反之人性则是恶的。那“人性化”的执行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性化的执行就是要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充分掌握并利用人性“善”与“恶”的天性,

3、把握好1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修订版,第422 页。人性“善”与“恶”之间的的动态平衡,以达到一种各方面都满意的执行效果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我们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二、人性化执行的理论基础(一)人性化执行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在强制执行领域,古代法律规范与现代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古代,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受到严酷的惩罚,债权人也有处置债务人的权力。 即使在堪称现代私法原版的古罗马法中也能找到相关的内容。例如,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 “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 用皮带或脚镣栓住 得把债务人

4、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如债权人有多数时, 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2 我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且延续的时间远较其他国家更长。例如,史书曾有记载,汉朝一贵族(河阳侯)因 “不偿人债过六个月 ” 被免爵。 3 唐律规定,如违反契约不还债, “一匹以上违二十日, 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 ”4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现代司法理念逐步形成, 尊重人权业已成为现代司法理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取消了残酷的法律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或法律。 债务人已不必再担心遭到债权人可怕的报复。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已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5、的问题放在了很高的位置。 这就为司法的人性化, 执行的人性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和理论基础。另外,根据现代司法理念, 执行中的强制力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没有约束的。 相反,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法院的执行是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进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2 罗马法,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345 页。3 东汉 班固:汉书 功臣表4 唐律 杂律可供执行的财产, 那么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并不是要置被执行人于死地,执行工作要求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诸如生存权、

6、生活权等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二)人性化执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之根本目标即为实现人类所致力以追求的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而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和谐社会便成为执政党之重要执政理念而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及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建设。 从此,众多人便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人的和谐、 人与社会的和谐以求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 我们首要解决之难题则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法治和谐。” 5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

7、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而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法院的执行工作首当其冲。此时,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成为众望所归。人性化执行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执行适度, 在民事执行中, 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 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 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 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 如

8、自然人5赵德成:论和谐社会中法院文化的构建,载于中国法院网。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 人格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若漫无限制, 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公序良俗,也有损害。再者,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的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 则国家必须对其提供救济, 以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相当于最终由国家承担执行的后果, 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反而加重了国家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性化的执行。 因此,人性化执行其实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只有人性化执行, 才能既

9、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体现了执行人员本身的良好素质,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三、人性化执行的法律依据法律在赋予申请执行人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被执行人一些最基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上述两条法律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而不是可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

10、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二条法律规定,是执行有限原则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但对其在本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 划拔,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银行准备金作为具有法定用途的基本资金, 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6 因此,司法机关对于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不宜冻结、扣划。最高人民法院 1995 年 1

11、2 月 15 日发出的关于当前执行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规定:执行工作必须为维护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十分注重社会效果,不能因执行而激化矛盾, 影响社会稳定, 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又符合中止或终结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1999 年 11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得冻结并划拔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

12、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 8 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 8 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6 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

13、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第 232 页。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 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最

14、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该司法解释亦是人性化执行的一个重要的、典型的法律依据。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和通知精神不难看出, 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保障, 这是立法精神的要旨所在, 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四、人性化执行与加强执行威慑机制之间的关系“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 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 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 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

15、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 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7中央政法委员会前不久发出 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7 胡志超:论执行威慑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3 版。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 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笔者认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所坚持的人性化执行并不矛盾,而且这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国家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目的主要有: 一、树立国家权威、 严肃国家法纪,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二、节省司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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