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学案例分析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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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学案例分析举例某日晚7时许,23岁的女青年陈某某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倒,身负重伤。在某小医院初步诊断为脑外伤、颅内凹陷性骨折、下肢骨折,伤员在接受初步处理后被送到某大医院。在大医院,医生对伤员采取假设干诊疗措施,并请有关医生会诊,认为患者脑干损伤,瞳孔散大,血压、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都不平稳,抢救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伤员家属。就这样伤员于当晚11时15分从大医院出院,第二次被送到小医院,并直接进了太平间。当时伤员还有心跳、呼吸,为此,她的母亲两次叫值班医生,恳求医生救救她的女儿,但医生却说连大医院都说救不活了,我们还有啥方法呢?当时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直到伤员在太平间躺了

2、8个小时后,发现仍有心跳、呼吸,于是再次被送往另一家大医院,重新接受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此后,当地报纸以“活人竟被送进太平间、“一位母亲的述说等标题在第一版作了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医院与社会的看法差距较大,医院方认为,伤员脑干严重损伤,已无抢救希望,他们这样做是符合规定,也是符合道德的;而社会的反响强烈,认为“只要患者有生的希望,活的可能,医务人员就要千方百计地给予救治。把一个还有呼吸、心跳的重伤员送进太平间,这不仅与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相悖,而且连起码的人道主义都没有了。你对此有何评价?伦理分析1认识与分析事实;判断是否属于道德事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严格地限定在法律

3、、伦理和医学科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医学人道主义的观点,人的生命是珍贵的、神圣的,无论患者处在什么状态,只要还有一息生命,就应当积极抢救,即使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医学功利主义那么认为,人的生命虽然珍贵,但由于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医疗抢救中必须考虑患者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对救治无望的患者,放弃抢救可能是更为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为了更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医疗资源。目前,人们对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尚未到达共识。虽然,在理论与学术探讨中,有相当一局部人开始接受医学功利主义的观点,但都局限于医学伦理学界或医疗行业,而在社会上,人们更容易接受的仍然是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社会与医疗行业

4、的认识差异,这一事件的发生正是这种矛盾与差异的反映。我们不否认研究和讨论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应当与现实、可行之间作选择时,实行医学功利主义的现实意义;也不否认讨论人的生命价值与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的必要性,但我们不能接受,某些人在对患者生命麻木不仁,敷衍了事之后,却冠冕堂皇地以抢救意义不大为由,推却医务人员必须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效劳的神圣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个别医务人员不顾患者家属的要求,拒绝抢救的做法是不人道的,即使从医学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这样做也损害了医院乃至医疗行业的形象,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医疗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对某些没有任何救治希望的患者,放弃抢救可能

5、是更为明智的选择。但这必须严格地限定在法律、道德和医学科学允许的范围内。2分析: 事件关系人;矛盾、冲突的核心; 冲突发生的观念根底; 冲突相关因素;公认的价值框架等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根本的权利,患者拥有最终的放弃救治权。在一般情况下,患者的权利与医生的权利是相互制约的,两者发生冲突时,决定权究竟取决于何者,关键要看,这个决定是否有利于患者的康复,是否有利于公众的健康利益,是否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开展,即合目的性、合理性和合道义性。但在涉及患者生命或对健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活动中,患者应当享有最终决定权;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已丧失意识,那么患者的监护人(家属等)可代替患者行使决定权。在医生权利与患

6、者权利的关系中,之所以患者有决定权,而且医生权利应服从于患者的权利,这是因为,患者是健康利益和生命的主体,也是享受医疗效劳的主体,医生对患者的任何处置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为此,在大多数国家,患者作为健康利益和生命主体的事实和由此获得的权利都是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的。这一点在我国正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但至今仍有相当一局部医务人员还缺乏这样的意识,从而,就出现了医院可以拒绝患者于门外,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抢救患者,或怎样处置患者,结果引发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3列出行动方案,设想可能后果,并进行小结医务人员应慎重行使放弃救治权。在该案例中,由于医务人员根据以

7、往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已判断患者没有任何抢救的希望,但患者家属由于不懂专业,仅凭外表现象认为患者仍有生还的希望,于是就出现了患者权利方的要求与医务人员认知、判断和行使权利的矛盾。面对这一矛盾,如何处理更符合道德、符合人性、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对此,国内局部学者认为应按照“允许原那么,在成认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最终决定权的前提下,遵循一定的道德法规程序和医疗程序行事可能是更为理智的选择。这就意味着:(1)首先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生命状况及预后作出科学判断,确认已无抢救希望和意义;(2)将判断结果提交医疗小组(而不是个人)讨论、核审,必要时应提交由医院组织的专家组核准;(3)在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放弃抢救前,医务

8、人员一方面仍要采取各种医疗措施积极抢救或维持患者的生命,减轻患者的痛苦;另一方面那么要耐心细致地向患者家属说明情况,包括患者的病情性质、现状及预后,让其充分了解有关信息,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直到其允许(同意)才能放弃抢救,或仅采用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以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4)在此过程中,需要经管医生的详细记录、拟放弃抢救的理由及客观指标记录、对患者家属介绍病情的记录和有关人员尤其是患者家属同意放弃抢救的文字契约;(5)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医务人员仍需对患者的生命体征作最后的检查,在确认没有希望后才能放弃抢救。这些做法既是医疗要求,也是道德法规的要求,是处理医患权利冲突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其中不仅包含着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对医学人道主义的遵从,也隐含着对医学功利主义的有条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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