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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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平安治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平安,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阻碍,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治理标准(Q/SY1240-202X)、动火作业平安治理标准(Q/SY1241-202X),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治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平安环保处组织

2、制定、治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征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视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并提出改良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平安治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 第三章 平安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平安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情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平安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平安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展工作内容、动火平安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视人,监视检查现场动火平安; (三)催促

3、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平安职责,落实平安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判教育、制止或处分权,觉察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平安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根本平安要求,核查平安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平安责任: 消费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平安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截了当组织者,对平安动火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二)认真催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平安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平安

4、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消费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需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展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平安交底和平安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判教育、制止或处分权,觉察不能保证施工平安时,有权停顿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平安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平安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打算书,负责作业前平安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平安情况,觉察违章或不具备平安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

5、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消费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平安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平安措施; (二)组织施行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平安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平安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平安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详细操作者,对平安动火负直截了当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平安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

6、后,确认各项平安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觉察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平安时,有权停顿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接着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平安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平安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通过平安培训,对动火平安负直截了当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消费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情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纯熟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抢救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

7、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觉察不能保证施工平安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装备专用的平安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展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现场平安监视的平安责任 (一)现场平安监视应通过培训,在动火监视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平安监视是动火作业的监视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视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消费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情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才能; (三) 现场平安监视应对照动火作业票、

8、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觉察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平安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平安监视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平安监视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展严格监视,觉察有违犯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提出停顿作业,并立即报告平安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接着作业; (六)觉察异常情况时,现场平安监视有权停顿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平安监视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展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根本要求

9、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展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平安分析暂行治理规定进展危害要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平安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打算书。 第十八条 但凡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平安措施,或平安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按照,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转状态的消费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平安地点动火

10、。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同意动火。确属消费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打算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治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别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转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操纵部分动火; 5处理严峻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

11、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转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结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操纵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

12、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转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结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结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消费、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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