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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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指导。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二)严格准入。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条件。(三)落实补贴。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四)分类管理

2、。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申请政策性贷款。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一)储备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二)调控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计划的资金需要。(三)轮换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四)其他类贷款:经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

3、储备、调控任务的资格;(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件;(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四)具备相应的承储能力。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八条贷款利率。政策性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政策性贷款额度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政策性商品数量和入库成本核定。轮换类贷款额度根据计划轮换数量和市场价格确定。第十条贷款方式。政策性贷款一

4、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其中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类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损,或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轮换类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按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政策性商品库存数量与银行台帐、国家储备或调控计划一致,库存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贷款余额与库存成本相符。第十二条帐户管理。政策性贷款借款人,应按照银行相关要求,开立收购资金专户或信贷资金专户。政策性融资客户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政策性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收购资金专户或信贷资金专户进行。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借款人采取收购方式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在收

5、购前向开户行报送用款计划,开户行根据用款计划合理支付铺底资金。收购启动后,开户行按借款人实际入库商品数量和有关凭证支付后续资金。借款人采取调入方式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可根据购销合同支付资金。收购或调入结束后,有剩余资金的,及时收回贷款。第十四条库存监管。(一)首次核查。开户行应在借款人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核查,确保银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库存商品品种、数量、成本、质量与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或调控任务相衔接。(二)定期检查。开户行应定期核查借款人的政策性商品库存,防止出现亏库、短库。各级管理行应对所辖基层行库存核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并定期抽查辖区内政策性商品库

6、存。(三)分类管理。对流通类客户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严格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管理。对加工(含转化)类客户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第十五条销售与回笼货款监管。借款人政策性商品出库,应向开户行提交相关部门下达的出库或销售计划文件。开户行应按计划文件规定监督政策性商品出库及货款结算,督促销售回笼货款全额归行,并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十六条库存轮换管理。(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政策性库存,轮出库存回笼的销货款,原则上应收回贷款。如确有需要,也可直接用于轮入政策性商品。(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政策性库存,应先发放轮换贷款轮入商品,政策性商品轮出后

7、应及时收回轮换贷款。第十七条政策性贷款到期,如政府尚未下达出库或销售计划,且政策性商品库存数量账实相符,质量良好,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户行办理借新还旧。轮换类贷款不得借新还旧也不得办理展期。第十八条集团客户使用政策性贷款,应按照中国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银行系统协同共管作用,落实封闭管理各项措施。对集团成员之间的政策性信贷资金往来,原则上应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划转。第十九条借款人挤占挪用政策性贷款或违规操作导致政策性库存短库、亏库,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条政策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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