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研江苏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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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参加本报告撰写的有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刘伯红,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郭砾、辛湲、赵云、闵杰和郝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课题组2011年3月一背景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起到重要作用。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变化、女职工就业结构及劳动权益变化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自2006年提出并开展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改工作,于2008年提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于2010年5月又草拟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为使“修改稿”更

2、符合新形势下男女两性劳动者的需求,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国际劳工组织和挪威政府的资助下,在“中国促进劳动标准中的性别平等项目”中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子项目,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负责实施,黑龙江、江苏、四川3省妇女研究所参与调查研究。二调查重点、方法及进展1.调查重点针对“修改稿”中涉及的主要内容,结合近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调查确定了如下重点问题:一是生育保护,涉及到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时期的有关规定,生育假期是否扩展到男性;二是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涉及到为男女工人提供家庭照顾的设施和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的管理责任;三是职业

3、安全与卫生,涉及非公企业、非正规部门中女职工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及其费用,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四是劳动禁忌的规定,涉及既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又不提高女职工就业门槛的问题;五是加强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六是劳动保护的监察和监督,涉及劳动监察主要内容、劳动监督检查力度等问题。2.调查方法本调查采用焦点组讨论的方式进行,邀请四个群体参加:(1)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代表;(2)雇主和用人单位管理者的代表;(3)女职工代表;(4)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为他们设计了讨论提纲。调查地点选在下列四地:哈尔滨,代表老工业基地;南京,代表东部发达地区;成都,代表西部地区;北京,

4、代表政治文化中心。3.调查进展2010年4月,成立了包括全国和省级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内的课题组,制定了研究计划;2010年5月,在内蒙古赤峰市进行了试调查;2010年7月6日,参加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举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改国际研讨会”,获得了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修改稿”;2010年8月,根据“修改稿”对研究方案进行了修订;2010年9月,分别在四地举行了10场焦点组讨论会(见表1),并邀请了全总女职工部的代表参加;2010年10至12月,根据焦点组讨论会内容分别形成黑龙江、江苏、四川三地分报告;2010年12月至今,根据分报告、四地调查和研讨分析,形成调查总

5、报告。表1焦点组讨论会清单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活动参加人数代表人数2010.9.6上午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论会1072010.9.6下午四川省成都市女职工代表讨论会14112010.9.7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企业管理人员讨论会962010.9.15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论会1382010.9.16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企业管理人员讨论会1272010.9.17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女职工代表讨论会1182010.9.20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论会1282010.9.20下午江苏省南京市企业管理人员讨论会14102010.9.21上午江苏省南京市女职工代表讨论会13102

6、010.9.29上午北京市专家学者讨论会1611合计12486三主要观点和建议(一)关于生育保护问题1.关于生育保险(1)应将生育保险扩展到非公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部门。调查发现,生育保险较多覆盖到国企和用工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黑龙江国企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江苏实行五险捆绑,只要是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无论农民工还是城市工,都会缴纳生育保险。但各地均反映,生育保险较少覆盖到非正规就业部门、用工制度不够规范的单位和农民工群体,生育保险是五险中执行最弱的一项。四川省总工会2009年对55家非公企业的调查发现,只有37%的企业交了三险(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较低。四川省女职工代表反映

7、,“在个体服务业,企业只给极少数管理人员买保险,其他人想买得自己出钱”;“基本不签劳动合同,愿意做就做,如果去投诉,想再回来工作就不可能了”。江苏省代表也反映,“一些中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女职工流动性大、异地续保难等原因,生育保险参保率依然偏低,女职工怀孕后就会自动离职,她们的生育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建议对“修改稿”如何覆盖这部分人群做出明确规定。(2)生育保险费用应主要由政府承担。江苏省多数代表认为,女职工生育期的工资待遇应由社会特别是政府承担。四川省女企业家代表建议,通过政府减免税收的思路解决女职工的生育保险问题比较好。多数代表不同意将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全部放在用人单位身上,认为这会加大女性

8、就业困难。(3)加强生育保险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生育基金。部分代表认为,生育保险金大量结余,而很少有人享受到这个保障是管理制度的缺陷。因此建议,加强保险金的管理,扩展基金的使用范围,让生育保险真正服务于生育女职工。(4)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补偿。四川省部分代表认为,许多外企、私企、个企,事实上是不接受怀孕女职工的,非公企业女职工怀孕后自己辞职离开工作岗位。建议生育保险给她们部分补偿,并让她们享受失业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关于生育期的费用(1)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应包括奖金。江苏省的三方代表认为,生孩子的年轻人工资水平总体不高,要体现对女职工

9、的保护,生育期间的收入最好不低于原有收入水平(工资加奖金)。四川省代表认为,以前基本工资所占比例是全部工资的90%,现在基本工资比例较低,如果仍然按照基本工资执行很不合理,对生育期女职工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三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参照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2)应保障绩效工资的产假工资标准。黑龙江省女教师代表反映,“教育部门将实行绩效工资,实行后课时费的比例非常大,女教师产假期间课时费是要给代课教师的。如果按照现有规定,一旦实行绩效工资,生育教师的待遇会直线下降,再去掉孩子的花费,难以生存”。因此,“修改稿”应对生育时期绩效工资的待遇做出合理规定,保障她们的工

10、资待遇不至大幅度下降。(3)生育保险应包括替工的费用。黑龙江省的讨论认为,合理的生育保险费用应由三部分组成:工资(包括平均工资/平均绩效工资和奖金)、生育费用、替工费用。目前,学校教师、幼儿教师、护士“三期”期间需要有替工,但替工费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哈尔滨中小学教师反映,如果没有替工费用,就会损害生育教师的经济利益。江苏省的讨论会也反映,由于替工费用没有保障,许多育龄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她们常常要排队生孩子,否则学校、幼儿园、医院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建议,明确规定从生育保险中支付替工费用。3.关于孕期和生育期的相关规定(1)明确女职工孕产假天数的规定。“修改稿”采取了国际通行的14周产假时间,建

11、议将周换算成天,便于解释和操作。关于产假时间是否再延长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再增加一个月;但也有代表认为,如果产假时间延长,支付压力增大,企业吃不消。(2)妥善安排孕期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和休息时间。有政府代表认为,“修改稿”第七条要求安排怀孕女职工休息时间并减少劳动定额不太好操作。但女职工代表认为,应明确把孕期休息时间、产检时间和减少劳动定额写入“修改稿”;应对未能减少定额的从事计件工作的怀孕女职工进行补偿;将产前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3)妥善安排怀孕、哺乳女职工调岗的问题。有政府代表建议,“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应改成:“女职工因为怀孕、哺乳不能承担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12、,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样将变更岗位的权利和照顾女职工的责任交给用人单位。而工会代表认为,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强行调整她们的岗位,侵害了女职工的权利,允许以用人单位为主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将原来不合理的东西合法化,不利于保障女职工的权利,建议以女职工为主提出协商变更劳动岗位。此外,还应在“修改稿”中加入“应保障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岗位或待遇相同的岗位”。四川代表还建议,部分女职工因怀孕、哺乳暂时变动工作岗位的,其收入和待遇应不受影响;企业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可通过生育保险来补偿。(4)关于经期保护是否写进“修改稿”问题。部分代表认为,应该对从事低温、高空和重体力劳动的女工

13、做出经期保护规定。理由是,中国人的体质和发达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相比有本质区别,且医疗理念不一样(如强调治“未病”),这体现了对女职工健康的保护。但也有代表认为,有的省实施细则中经期女职工可以休息12天的规定,有过度保护的倾向,执行的效果也有一定问题,如有人以“痛经”为名,处理私事。少数痛经的女职工应休病假,而不应规定所有女职工经期都休息。4.关于男性陪护假和育儿假(1)多数人赞同规定男性陪护假。多数代表认为,应将男性陪护假写入“修改稿”中。江苏省政府代表认为,在国外陪护假是强制执行的,我们国家在“修改稿”中应有所体现。理由:一是减轻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二是鼓励男女平等承担家

14、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照顾家庭也是男性的权利;三是以人为本,留住人才。黑龙江省企业代表指出,“在哈尔滨工作的外地大学生较多,双方父母基本都不在哈市,妻子生产后男职工要请好几天事假,事假扣工资多,留不住大学生。如果国家这方面有政策,对企业留住人才也是一种支持”。(2)关于男性陪护假的时间。第一种意见,陪护假长短可视政府财力而定,财力差的可短一点,5天;第二种意见,女性剖腹产一般7天出院,而接母婴出院、孩子打预防针、上户口等需要丈夫去做,休1015天合适;第三种意见,中国人习惯坐月子,如果丈夫能陪护一个月,对母婴身心健康都好。还有建议,女职工休计划生育奖励的晚育假时,不休可转给丈夫,以鼓励男女共同承担

15、家庭责任。江苏省政府代表还建议,女性流产、引产时,丈夫应休陪护假一周。(3)关于男性陪护假费用。一种意见认为,陪护假应该做制度安排,涉及的费用应由政府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把男性带薪陪护假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费用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4)应将陪护假政策扩展到所有劳动者。目前,一些省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规定,晚婚晚育女性的配偶可享受714天的带薪陪护假。一些代表认为,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应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脱钩,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多数代表认为,所有劳动者都应享有生育陪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晚婚晚育的职工。(5)应制定育儿假政策。一些代表提出,除陪护假外,还应制定育儿假政策,以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看病、住院、家长会等需求,父母都有育儿的责任,而不仅是母亲的事。有代表认为,可在孩子一定年岁前,每年给父母510天带薪育儿假,根据单位和自身情况协商执行。但育儿假丈夫不休不能转给妻子,妻子不休可转给丈夫,以鼓励男性承担家庭照顾和育儿责任。育儿假政策可与未来的家庭政策相衔接。(二)关于协调工作与家庭矛盾问题1.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办或联办托儿所、幼儿园目前,入托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多数代表都认为,党政机关、军队、大企业和大学等用人单位办园是最受老百姓欢迎的,但公办园太少,上公办园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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