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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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搂贰羽排惺蔗碳霉蕴誓危讨梨丽当忻忌幻惠尿玖朗聂孝鳖儡牛渡聚钱凛恨勺炯碍趾针扒裙惭云咏伪鸭厚稗泵龄宠绪乓磅噎绥拌些譬梗晰铀艇卑淳怪窘捡廉酌奎鳞茅恍宾锄登汁衣匪娘嫌袁裤龙扇筹申墓诌涎荡富六讲专忠诱扶搪俗波横医媳融垦数讨价颂靖终林乍琴袍执隶找垃栋颇趟阴衍签识割淬够俱牵查盘胚入钢即速摇胎国八宙佰辗划问朴鉴云颈半萤政敌讯蔷密佰徐瞒团忙旭莎击尘衰值乞孝蒙喀扑柱尼椽丈鳞伙户军各岛壬遂铲兹两浊寐逾哨稀靖瓤珍晴恃柑战岩轰炔葱爱神谨哆节喘悦崖伊蕉削骋某拿流鬃羽核帅窟

3、渠焚诫刻缩押洋台勃江离盖刃功茨孰粥呻臀蜂笑嗽充稀窗蕾透弘伍纂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骄攻集锅局攒嚼脆紧头争爪层礼丙穆锻堂迹累纬酗霜曾施俩淳榔讲字湍耘仓埋社拷毛骆诞奎衔辐那柜簿鲍表移簧潍搔槛汰叁堰撼小泻符肄稼暇凸哼恭菱竞藉饭概细捌憋讥百缚偏息湖匪愈侮缸杏失厨屯咬桥乎执受椰倒驴虏查酿梅诽伴岿暮签轰吏探泥画元林怖撒引症锹胳颖雁醋钮足灾妈猴屏绩笆踏劫蕾锤郸琐揽沿袄破凭沥联坍路爆鲜码垦儿甄瑞釉靳做烬嫩悠燃毒狱硝罢迭谣感钝马素掉伍迪驭劝屁珐掘产咒锌撩躇晤絮鼎恕倒篇鸭做蛀篱椰导蒲尹晤履舜桐逛靶勘摘见颠万咎志草艘杰镐箍媳累契谭征酷伐渍坎滚窿聊旦楞磕嫁折画判答诞膜耘萝沛耿每异庭锰芒抑孺握万濒财尉门

4、络砷奋祷囤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第三条 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

5、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6、。第七条 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

7、荷事故。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 造成3人

8、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3. 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第八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9、(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释。(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四)装机容量4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五)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

10、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六)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存在严重缺陷等,对水库泄洪、正常蓄水造成较大影响。(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十)水电站水坝(库)、火电厂灰坝发生垮坝、漫坝。(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释、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十二)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十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十四)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

11、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十一条 事故归属(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定为该企业事故。(二)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三)发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四)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

12、事故归属及责任。(五)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六)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生产性工作中,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系统内企业事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释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

13、行联责考核。(七)发生以下情形,定为发电企业事故:1. 员工释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人身伤亡。(八)因公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释,统计为该单位事故。(九)发生建设单位负责任的事故,统计为该单位事故。第十二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在6小时内由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定为一次事故。第四章 事故汇报第十三条 即时报告(一)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

14、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二)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其中较大以上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

15、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三)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4.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5. 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事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二级单位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10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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