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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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治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 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形,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 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 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 染发剂、

2、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 露水、香水等。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 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 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经质 198718 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治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 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治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

3、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 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其要紧职责:(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三)举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治理、监督与注销。第六条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 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其职责:(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

4、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 时提出书面报告。第八条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连续稳固生产出合格品 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 具备保证该产

5、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 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 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 有效的治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打 算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 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刻者,持当地省级及打算单列市生产许 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刻

6、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打算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 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 可准予申报。(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 打算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 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 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 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 30%的抽查权。(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刻内按产品生

7、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 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 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刻内寄轻工发证办。(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依照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 布。关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

8、之日 起,承诺企业进行一样不超过半年时刻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 者,取消申请资格。(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 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 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 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 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9、标记及编号方法: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 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 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 108 XXXXO第十二条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名 目。各地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 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 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提出 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

10、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 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费用与治理第十四条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 理方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收费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 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截了当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 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 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

11、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治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四章处罚第十五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二)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四)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第十六条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公布 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觉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判,情节严峻 者依照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说明。第十九条 本细则差不多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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