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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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1-27【正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1一本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2二受训人员之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根据事实严加考核。3三奖惩之种类如左:(一) 奖惩:嘉奖、记功、记大功。(二) 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4四基础训练期间:(一)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内务、服装、仪容经常保持优良整齐者。2 服务热心有具体事实者。3 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2、:1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具体事迹者。2 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贡献者。3 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异者。4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1 言行失检者。2 扰乱教室秩序者。3 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4 旷课、不假外出

3、或逾时返班者。5 违犯训练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课累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4 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者。5 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六)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 具有第 (五)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课累计达七小时者。3 赌博或酗酒滋事,经查属实者。4 参加不正当之团体

4、活动,经查属实者。5 故意损毁公物、图书或教学设施者。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重大者。(七)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后予以退训处分,注销其受训资格:1 除因重大伤病或丧假外,请假离班时数 (每日以二十四小时计算) 超过九十六小时者,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二十八小时者 (公不列入扣除时数) 。2 旷课累计达十小时者。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4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5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6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5五实务训练期间:(一) 受训人员有下

5、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有具体事迹者。2 受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3 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1 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体事迹者。2 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良事迹者。3 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4 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5 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6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 有

6、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1 懈怠职务或处事失当,情节轻微者。2 言行失检,有损公务人员声誉,情节轻微者。3 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4 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5 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6 违反用人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

7、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职累计达一日者。3 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4 诬控、滥告长官、同事,经查证属实,情节尚非重大者。5 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六)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 具有第 (五)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者。3 贻误公务,造成重大过失,导致不良后果者。4 旷职累计达二日者。5 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者。6 违反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七)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后予以退训处

8、分,注销其受训资格:1 旷职累计达五日者。2 对机关 (构) 学校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3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4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5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6六受训人员受训期间所受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登记后并加减考核成绩总分如下:(一) 嘉奖一次加五分,记功一次加一分,记大功一次加三分。(二) 申诫一次扣五分,记过一次扣一分,记大过一次扣三分。7七受训人员有应予退训处分情事者,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述明事实并检具相关证据,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注销受训资格。8八受训期间受训人员所受奖惩功过得互相抵销,但纪录不得注销。基础训练期间之奖惩纪录,并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随同请假纪录函送用人机关 (构) 学校。9九性质特殊之高普考试类科或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其惩奖标准有必要另作规定时,依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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