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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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DW46 200-00-002-2010XXXXXXXX 发 布XXXX-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Q/GTXX XXXX-XX-XX-2013Q/GTXXXXXXXXXX企业标准1Q/GTXX XXXX-XX-XX-2013目 次目次I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45 调查处置原则46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和定性57 报告228 应急处置239 调查分析2310 统计报告(表)2911 事故处理与安全记录3012 附则3113 附录3110前 言本标准是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管理而制定的。制

2、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对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本标准由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公司部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由部门归口并负责解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中的部门与个人。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4

3、 本标准的事故包括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交通事故;事件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和企业不安全事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2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七年四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2.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二一一

4、年七月七日国务院599号令2.4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2.5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二四年三月九日(电监会2号令)2.6 国家突发环保事件应急预案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2.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二九年五月一日,公安部发布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2.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2.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2.11国投开发投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2.12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5、准。3.1 事故: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已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业务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意外事件,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交通事故等。3.2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是指:3.2.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3.2.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3.2.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6、3.3 员工:是指企业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3.4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3.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3.6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6.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3.6.2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

7、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6.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3.6.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3.7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8 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9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违反环保法规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

8、原因导致化学品和化学混合物明显的溅漏、泄漏或释放到环境中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10 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11 事件: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和企业不安全事件3.11.1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3.11.2 企业不安全事件:是指未达到一般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事件,一般分

9、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轻伤、轻微伤害、未遂、火警、火险、差错、失误等。3.12 轻微伤害:是指发生不安全事件时,人员发生轻微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且能自行修复的,如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伤等,不用休息即可上班,又不构成轻伤的事件。3.13 轻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致使下一工作日至 105 个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399-1995)。3.14 重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造成永久性的残疾或失能的伤害或达 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

10、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399-1995)。3.15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因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一人以上员工死亡的事故,包括现场或救治过程中的死亡。3.16 职业病:是指企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噪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17 交通事故: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设备故障或者意外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3.18 被迫停运: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3.19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

11、为全厂对外停电。3.20 主要发变电设备:3.20.1 火力发电厂: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3.20.2 水力发电厂:主要发变电设备:是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调速系统、励磁系统。 3.20.3 风力发电厂:风机轮毂、齿轮箱、发电机(包括励磁变频器系统)、箱式变压器、主变。3.21 主要辅助设备:3.21.1 火力发电厂:包括汽动给水泵组、电动给水泵组、凝结水泵(包括变频器)、循环水泵、闭式泵、机械真空泵、EH油泵、SOB(二期为HOP)、BOP、EOP、定冷水泵、转冷水泵、仪用空压机、一次风机(包括变频器)、送风机、引风机、增压风机、磨煤机、曝气风机、海水增压

12、泵、炉水泵、给煤机、密封风机、扫描风机、空预器、GGH、厂高变、启备变、低压配电变压器、6kV开关、输煤皮带、卸船机、圆形堆取料机、220kV系统设备等。3.21.2 水力发电厂:包括水系统(水泵、过滤器等)循环冷却器、油系统(油泵、滤油机、贮油罐等)、气系统(空压机、贮气罐等)、检修排水系统(离心泵等)、厂内渗漏排水系统(深井泵等)、坝内渗漏排水系统(潜水泵等)、厂高变、励磁变、高压断路器。3.21.3 风力发电厂:风机的变桨系统、偏航系统、水冷系统,35kV站用变、10kV站用变、10kV开关柜及PT柜。3.22 主要建筑物:3.22.1 火力发电厂:是指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

13、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码头、烟囱等。3.22.2 水力发电厂:是指大坝、主厂房、副厂房、办公大楼、材料库等。3.22.3 风力发电厂:备品备件库、工器具库、油品库、物品库、消防泵房、生活楼、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直流室、蓄电池室、通讯室、35kV开关室、35kV站用变室、300V配电室、10kV站用变室、无功补偿SVC阀室等。3.23 承包商(供应商):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为企业提供工程(劳务)承包、燃料、材料供应、设备、备品返修、船舶运输等各类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设备、备品、材料供应商;工程(劳务)承包商;燃料供应商;货物承运商;其它服务供应商。3.

14、24 经济损失:等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和,统计方法参见附件2经济损失统计方法3.24.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或者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2.24.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或者事件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3.25 “以上”、“以下”:本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110kV。4 职责技术安全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国投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的法律、法规,

15、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落实执行“四不放过”原则。5 调查处置原则5.1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流程(见附录8)5.2 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5.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事件,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处理外,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5.4 企业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释义】u 迟报是指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告,报告不及时的情况;u 漏报是指对应当上报而遗漏未报的情形,是当事人非故意实施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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