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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2刑法修正案(六)2义务教育法7程序规那么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32财税39中石油拟入股俄石油商 斥30亿美元出乎业界意料39我国进口汽车关税调整宣告完毕未掀起车波澜40银联跨行查询收费首次被诉41会计之友42资产置换的税务与会计处理42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44经历交流46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报验登记46销售软件同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7纳税实务47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报验登记47销售免税货物自己运输税负轻47新法推介50扩大洗钱罪上犯罪范围 隐瞒贿赂所得定为洗钱罪50专家观点51个税减除进步后需再打公平分配组合拳51取消外资税收优惠不应“一切53法规刑法修正案

2、(六)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刑法修正案(六)?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二六年六月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消费、作业中违背有关平安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强别人违章冒险作掖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3、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性活动违背平安理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义务的、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4、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会计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别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当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转移、处分财产施行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别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企业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

5、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企业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6、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违犯对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从事以下行为之一致使上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致使上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一)无偿向其他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效劳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承受资金、商品、效劳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才能的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效劳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才能的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当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利益的。“上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

7、使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施行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犯前款罪的上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的对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誉证、保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犯前款罪的对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

8、为:“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结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货交易价格或者、货交易量的;“(二)与别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展、货交易影响、货交易价格或者、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展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货合约影响、货交易价格或者、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操纵、货的。“犯前款罪的对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

9、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交易所、货交易所、货经纪、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犯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理机构以及、资产理、理违背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宏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0、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宏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宏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宏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规定为别人出具信誉证或者其他保、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

11、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没收施行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

12、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分金。“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3、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当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成心违犯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施行进步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统一施行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承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施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4、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施行。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施行素质教育进步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立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第四条 凡具有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承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承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

15、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和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平衡开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施行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组织和鼓励经济兴旺地区支援经济欠兴旺地区施行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指导、自治区、直辖人民统筹规划施行级人民为主理的体制。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施行工作;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施行工作。第八条 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平衡开展状况等进展督导督导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的行为向有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背本法的重大阻碍义务教育施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指导责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施行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承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延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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