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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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础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仅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给予充足尊重和保护。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要求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需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说处分权不是绝正确。所以,通常当事人以享受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需给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叙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须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要求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

2、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一样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个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含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经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中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给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要求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所以在中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

3、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和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依据民事诉讼处分标准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开启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告不理”标准。但再审程序的开启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开启,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础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仅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给予充足尊重和保护。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关键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能够申请开启再审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要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

4、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实施”。该条的要求就是表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立即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加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开启再审程序,而必需依靠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法,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加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造成结果上不能立即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要求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要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比如当事

5、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要求。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善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详细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降低随意性,避免应该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和发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6、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假如发觉现行要求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适当事人能更加好地维护其正当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要求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需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说处分权不是绝正确。所以,通常当事人以享受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需给监督和制约,最经典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

7、滥用。因为审判权含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因为含有主动性、主动性的特征,填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处分标准能够更加好地得到落实实施。中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主动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足表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标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全部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全部得到根本的纠正。不过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利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能够依职权强制开启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

8、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通常将处分权的范围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显著限制,关键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不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全部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发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发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落实有错必纠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受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加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

9、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法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经过再审恢复,因为这么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比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儿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开启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要求法院可主动开启再审,这种要求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标准。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求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现在审判方法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

10、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标准。法院主动开启再审,显著和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妥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受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主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处理纠纷的方法、路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这关键是由当事人自己判定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应该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求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但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定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开启只有坚持不

11、告不理标准,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主动地发觉和处理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要求检察院能够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不然会助长另一个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标准,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助时的力量对比失衡,和立法给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

12、抗诉权的目标和检察机关经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极少由检察院自行发觉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和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么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要求。因此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推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妥干预。(三)填补再审事由的缺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许可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觉的新证据作为

13、再审事由,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全部有类似的要求,因为经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和实体正义的基础要求,但无限制地认可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能够再审;也不能通常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全部不得再审。前者显著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标准,轻易造成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部分情况,比如主要证据为她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取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

14、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一样,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所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该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厉性,避免开启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有了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落实当事人处分标准,才能充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处理,表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中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落实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须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方便于更加好地实施再审程序。参考文件: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21.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21.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和制度重建J.法学,2021,(1).4张卫平.诉讼构架和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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