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2春《刑法》总论离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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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22春刑法总论离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1. 构成累犯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B.前后两罪的法定刑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C.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以内D.前后两罪均不能有附加刑参考答案:ABC2.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 A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律规则(规范)和法律事实为前提 B一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律规则(规范)和法律事实为前提B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和财团法人C法律关系的概念不是和法律概念同时产生的D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普遍的效力B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

2、律规则(规范)和法律事实为前提,A项正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B项错误。法律关系的概念直到19世纪才成为一个专门概念,法律关系的概念不是和法律概念同时产生的。C项正确。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针对特定人的,不具有普遍的效力,D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B项。 3.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调查被害人的行踪B.明确的犯意表示C.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D.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参考答案:AD4.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A.代人保管物品B.居间行为C.行使代位权D.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参考答案:ABC5. 对于宣告死亡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宣告死亡的利

3、害关系人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B申对于宣告死亡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B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中,配偶为第一顺序C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不受限制D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本题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也没有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则受到法律规定的顺序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亦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无顺序限制。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6. 强奸罪致人死亡,属于( )A.结果加重犯B.想象竞合犯C.法规

4、竞合犯D.转化犯参考答案:A7. 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6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6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A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5、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之一是:中止发生于法定事由出现时,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入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件;而发生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意志可以决定的法律行为。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而发生中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行为作出时,发生中断。8. 不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有( )A.背叛国家罪B.分裂国家罪C.武装叛乱罪、暴乱罪D.间谍罪参考答案:AD9. 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

6、原则包括(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于教唆犯,一律从重处罚参考答案:ABC10.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 )A.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能犯未遂C.无危害结果的未遂D.不能犯未遂参考答案:BD11. 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有( )A.放火罪B.盗窃罪C.故意杀人罪D.诈骗罪参考答案:ABCD12. 张三因贪污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 10年后,因表现良好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张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有张三因贪

7、污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 10年后,因表现良好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张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对张三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则对张三的下列量刑幅度正确的是()A应当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B应当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C应当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D应当决定执行无期徒刑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假释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

8、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此可知,对张三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张三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假释考验期是10年,但撤销假释后其没有执行的刑期仍为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应当决定执行无期徒刑。D项正确,A、B、C项不正确。 13. 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用力。但是,

9、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在完全具备了此类法定条件的基础上行使。这就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迫索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某些条件规则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统一。简要地说,我国法律中对于汇票迫索权规定了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 汇票在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人为保全其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必须在汇票的承兑提示期内和付款提示期内向付款人依法进行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10、权。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迫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对于汇票追索权规定的行使条件是十分严苛的,这与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依上述规定,我国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承兑的,不仅将使其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我国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的,其付款请求权虽可经说明程序仍保持有效,但也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我国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付款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的,不仅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而且将丧失对“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

11、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也就是票据法上的付款人,而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实际上是一申请退款程序。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对于汇票上权利的限制是有损于票据制度基本功能的,在我国目前采取短期提示规则的法制条件下,在我国目前汇票上兑付请求权并不具有确定性效力的条件下,对汇票上追索权附加过于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利于有效发挥汇票的作用和功能。显然不利于保护汇票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显然不利于助长汇票流通与交易之安全,并且此种旨在削弱第二债务人责任的做法并无实际意义。 (2) 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 从票据法理论上说。迫索权作为票据上第二请求权仅是一附条件的权利,

12、票据上第二债务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也仅为一附条件的债务:只有在汇票持票人经合法汇票提示而被第一债务人拒绝兑付,或者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持票人无法行使兑付请求权时,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方可实现其效力,持票人的追索权方可依法行使。依此,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不能实现,是追索权行使的实质条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权利人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依法“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 汇票在到期日的经合法付款提示而被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票据权利人可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后追索权,其权利人可为初次迫索权人,也可为再追索权人。 2) 汇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经

13、合法承兑提示而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前追索,它仅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无法发生,追索权已变得至关重要。 3) 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以为期前追索,也可以为期后追索。它包括在汇票承兑前发生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汇票承兑后发生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 4) 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权利人也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为期前追索,也可为期后追索,其情况与前项大体相同。 5) 在初次追索权人依据上述任

14、一条件实现了其追索权后,清偿了追索债务的被迫索人可以依法对其前手的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再追索。此为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它不仅须符合前述任一条件,而且须符合再追索权人履行完毕其被迫索债务之条件。 (3) 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取得并出示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文件是证明汇票权利人的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的形式要件,也是汇票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将持票人取得拒绝兑付证书或拒绝证明文件作为其行使追索权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并且实际上将

15、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和被拒绝付款作为追索权发生的起点和时效起算点,这就使得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的做成规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3条和第106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也应当“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在“未按规定期限”取得和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时,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此情况下,“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 追索权的行使未超过时效期间 追索权的行使除须具备前述三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规则。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汇票权利人应当在下述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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