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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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关卫生院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制度为保证医疗平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依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状况,规定如下:一、报告要求(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觉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时,应马上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马上报告卫生院医政科。(二)医政科将有关状况照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平安事务的报告时限如下:1、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务:自事务发觉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2、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自事务发觉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3、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自事务发觉之时起2小时内

2、,上报有关信息。(三)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时,应当依据本制度报告:1、日常管理中发觉医疗质量平安事务的;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干脆向法院起诉的;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平安事务的状况。(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依据事务处置和发展状况,刚好补充、修正相关内容。二、事务调查处理(一)发生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时,医政科应主动协作科主任组织力气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

3、其家属做好耐性细致的说明说明工作,避开、削减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二)医政科主动协作科主任做好事务调查处理工作,仔细查找事务的性质、缘由,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三、监督管理(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处置不力,并造成严峻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探讨后予以相应惩罚。(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查找在医疗质量平安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依据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状况。四、附则(一)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缘由,造成患者死亡、

4、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务。(二)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分为三级:1、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务: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3、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平安事务,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平安事务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样反应事务。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样反应事务报告,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医疗质量平安事务报告、处理流程各科室或个人发生或发觉医疗质量平安事务 职能科室(医政、护理、医技、后勤)一般事务(提出处理看法)重大事务 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领导组探讨提出重大实施看法 院领导召开院委会(确定实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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