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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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范文为大力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救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均衡 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四条、国务院基本农山保护 条例、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工作 方案(年-年),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抽走工作遵循的指导 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 合,切实保护和利用漂亮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资 源优势现代农业直接提

2、供坚实的资源保障。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索性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征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负责占用单位或个人耕地其所 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 自行解决。(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 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有机质剥离三县再利用计划和耕地 质量类别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 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水体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岀 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审核后不同意其投资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 位或个人重新提交递交计划。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

3、计划的,县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应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等级造 林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审核主管 部门行政答应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 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 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数量耕地,并经县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通过验收实在高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足量按照 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申请办理 有关正式用地手续。(三)就近利用原则。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和无法补充耕 地的非农建

4、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定点利用的原则, 在项目投资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 近利用耕地改良劣质以,并报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的统一原则。耕地耕作 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 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三、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剥离再利用的范围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 矿、交通设施等)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 垦、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可能被破坏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均应按要求剥离 再利用。对遭到污染污染环境不能再利用的耕地经县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 定核准后,挖除土壤可以不剥离再利用。四、耕地耕作层有机质剥离其要求的要求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该在项目或建设动工之前之前进行, 釆取正面分层剥离方法,剥离深度应为20厘米以上,一般分二层剥离 拼在一起并分开堆放,诱发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污染。五、耕地天然林土壤再利用的要求(-)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借助地块的确定。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接 受地块应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但必须征得地块所属农户、 村、组的同意,秉持农户自愿和平等协商。县农业行政物价部门技术 应加强有关技术指导,一般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将 所剥离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地力改善,以

6、补充与 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己交纳土地开垦费的非农仍未 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原则,用于改良所属组、 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新开垦的农田或劣质地。一般应先在本组范 围内再利用,本组范围内无法利用的,应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本村范 围内利用,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 养分的。(二)对耕地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 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反面分层土壤堆积,但在房地产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含水层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与 其质量相当的耕地。(三)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子项目占用的耕地,建设单 位应在项目竣工

7、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管理措施(一)对耕地剔除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某 项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事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对剥离土壤中 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毫米土壤。(二)对剥离充分运用的耕作层土壤先利用的管理。耕地占用单 位或个人在土壤再利用时,应在新开垦的耕地平整后将所剥离的土壤 用作新凹凸不平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开垦耕地耕作层土壤的 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在竣工时,应当建设好相 关的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并及时向审定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

8、 地质量验收审请。对未向行政事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岀耕地质量 验收申请的,行政管理县农业行政事务主管部门不岀具相关报告,并 按相关机构规定处理。(三)凡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要求按督促剥离再利用的,根据 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有关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 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林地耕作层剥离与的利用工作再指导 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 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七、解释工作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并会同国土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伊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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