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申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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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申请实施 篇一:借款纠纷申请强制实施书强制实施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被申请人:*有限企业,住所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借款协议纠纷一案,经合*人民法院作出(2021)*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推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强制实施。实施请求:1、 请求法院实施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万元;2、 请求法院实施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3、 请求法院实施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万元延期推行期间债务利息即根据银行

2、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2021年*月*日至实施完成当日);4、 请求法院实施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元;5、 请求法院实施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实施费。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万元用于,同时约定了月利率为千分之,借款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被申请人*又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万元,签署了借款协议且出具了借条,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年*月*日,被申请人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因为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贵院作(2021)*字第

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二、被告*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有限企业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推行完成;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元,累计人民币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判决后被申请人未提起上诉。至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根据判决推行。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特申请贵院强制实施,以维护申请

4、人的正当权益。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附:*判决书一份篇二:强制实施申请书(欠款)强制实施申请书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和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职务:经理住所地:龙沙区勇敢大街128号被申请人:蒋勇,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沙区湖滨二厂十三委31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欠款纠纷一案,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龙商初字第41民事调解书。为此,特申请贵院给强制实施。请求事项请求实施被申请人蒋勇偿还欠款2400000.00元、诉讼费13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事实理由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

5、签署借款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40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还款期满后被告迟迟未予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1龙商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24000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推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要求,故申请贵院给予强制实施。此致龙沙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21年1月18日篇三:金融书申请实施书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陶冶 职务:董事长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20号被申请人(

6、一):江苏建筑工程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地址:苏州高新区被申请人(二):江苏园林建设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联络电话: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被申请人(三):陆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20504197211131559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塘南新村139幢501室被申请人(四):许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港北53号被申请人 (五):邢某某,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地址:苏州市申请实施依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相商初字第00299号判决书 申请实施事项:1.被申请人一偿还申

7、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89333.33元(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上述款项累计人民币3089333.33元,被申请人一同时应负担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7900元;3.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33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累计诉讼费人民币38620元,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共同负担36810元;5.被申请人双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实施费用;事实和理由:贵院所制发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相商初字第002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申请人未推行其到期法定义务,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实施,请予同意。此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苏州市相城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企业时间:2021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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