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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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假委托书委托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波 受委托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因各地市场上出现大量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及与甲方进行不正当竞争 的产品,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的代理机构。甲、乙双 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共同遵守履 行。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乙方具备维权专业知识的工作 人员为甲方提供打假维权服务,其主要工作为:1、代理甲方向各地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出具侵权查处举 报材料;2、调查、收集侵权产品信息,及相关民事诉讼所需的侵权证据;3、开展侵权举报行动,配合各地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

2、执法部门查处侵权产品,制止侵权行为;4、与打击、制止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 协调、沟通事宜。二、甲方授予乙方工作人员的具体代理权限为并仅为:1、根据甲方提供的模版,代为出具各类维权打假举报材料;2、代为收集侵权产品信息;3、代为协调沟通、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采取维权行动;4、代为鉴定侵权产品,出具鉴定证明文件;5、其他经甲方同意并明确授予的事项。三、乙方及乙方上述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及甲 方具体要求认真负责地向甲方提供维权打假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过程中应谨慎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在开展维权 打假行动造

3、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乙 方及乙方人员在代理甲方开展打假维权行动过程中的具体权限、工作标 准、职责、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除执行本协议相关要求外,详见甲方另行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四、甲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区域营销公司、驻外 机构市场侵权产品经销情况,提供所有有关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并对乙 方开展维权打假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乙方在收到甲方维权打假工 作任务后三日内,需制定维权行动方案,并根据甲方指示派员赴侵权产品 生产、销售地进行处理。五、报酬及报酬支付方式、时间:5.1就乙方提供的打假维权代理服务,甲方依照如下标准选择确定报酬 形式:维权

4、代理报酬二乙方提供的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所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权产品查处总数量甲方经销同型号产品开票价 格10%;5. 以上维权报酬由甲方每季度届满后30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工商、 技监等政府执法部门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汇总确定后予以支付 完毕。5.3以上维权报酬已包括了乙方因受托开展维权打假所需支出的调查 取证费、交通费、食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 需再向乙方支付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六、如乙方拒不履行甲方维权打假指示安排,或逾期执行甲方维权打假任务连续三次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保证维权打假人员不少于五人,增加不限。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协

5、议生交效之日起至二OO年月日止;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男,身份证号码:兹授权 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 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 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说明: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打假维权合同编号号委托协议委托方:受委托方:广州帐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6、本着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之共同遵守:一、调查的内容及要求:二、调查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在此期限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如遇到难度较大且案情复杂,或甲方提供线索材料不全、有误等多种因素需延期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时间。三、提供线索:为方便乙方调查,甲方应真实的提供有关具体线索或大 致线索以及相关材料,并随时配合乙方。四、收费:1、调查取证费用:甲方委托乙方调查应付乙方前期的 调查费用总计元整。付款方式:此协议签订之日起首付款元 整;乙方查出造假点和仓库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三个 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元整。2、劳务

7、报酬:后期的执法查封工作,由乙方负责联合 执法部门完成,以执法部门查封确定的造假数量和实际价值 为基础,以执法部门出具的执法文书为依据来计算劳务报 酬,由甲方按执法文书标的的%或支付元费用作为乙方后期的打假维权劳务报酬。3、索赔:由甲方自行负责。如甲方委托乙方索赔,则乙 方负责向侵权者进行索赔,乙方按索赔成功金额的%收取索赔服务费。4、外地费用:如乙方在广州市以外地区查出假冒产品 的造假点及仓库并经甲方确认的,则甲方应在原调查取证总 费用的基础上另报销乙方花费的差旅费、办案费、人力费 等。do o5、其他:如因乙方的能力原因或乙方的失职导致不能 完成甲方工作的,则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任何费用,造

8、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同时还应承担甲方损失责任;除不可抗拒因 素外,因调查难度的确很大,有证据证明乙方在尽职尽责却 无法完成工作的,则乙方退还甲方首付款;但恳请甲方考虑 适当补助乙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办案费、人 力费、资料查询费等成本费用,乙方收取甲方补助款时,同 时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应的调查结果资料。五、调查资料的使用约定:乙方是本着合法维护甲方权 益的目的进行调查取证的。因此,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调查 资料也只能用于甲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之用,如果用于非法 的目的和行为,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身承担。六、调查进度及沟通:乙方在调查期限内,保证每隔2-3天向甲方汇报一次调

9、查情况及进度,并随时保持沟通,以利于甲方方便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七、保密约定: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情况,制定周 详可行的调查计划和方案并组织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操作, 乙方严格为甲方保密,查证结束后,将与甲方相关的一切资 料文件和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相应查证资料全部交 予甲方,对资料的保密性和查证结果的真实性以及职业道德 性,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同时为确保乙方的安全等, 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身份及打假过程中的一切细节,否则因 甲方的泄露因素而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 方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八、税票约定:乙方收取费用须同时向甲方开具有效税 务发票。开具的税票不含税费,8%的税率费用

10、由甲方另行承 担九、备注:十、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之日 起正式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乙方:广州帐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400-9922007年月日中国式打假从2010年10月起,中国国务院统一部署了打击侵犯知 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全国集中整治侵权 假冒问题,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打假行动 对于此次“双打”行动取得的成果,外界褒贬不一。多数观 点认为,该行动展示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 冒的决心和力度,也有人认为,仅靠“运动式”的专项行动 不足以从

11、根本上解决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双重”保护政策,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大特色。但在现实操作当中,两种保护模式 又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有时甚至会相互冲突,以致出现执 法困境。1、行政保护的程序障碍 行政保护作为打假维权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涉及工商、 质监、版权和文化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工商局处理商标的 侵权和假冒,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没收、撤销经营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质量法对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 进行行政处罚和没收;版权局和文化局主管非法出版物等文 化产品的盗版。行政保护的便捷在于控方仅负有有限的举证 责任,无需向公安部门申请搜查证,只需提供假冒证据和投 诉书便

12、可以快速行动,及时制止侵权。然而,据本刊记者了 解,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在实际操作层面并不十分顺 畅,存在不透明性和程序障碍,往往给维权企业和品牌保护 工作者带来诸多困惑。2010年,本刊记者曾跟随2名律师代表霍尼韦尔公司前 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工商所进行投诉举报:当时正在上海 国际展览馆举行的全球工业展会中,霍尼韦尔公司发现一家 东北公司的展品涉嫌侵权,并委托律师进行现场维权。当律 师们拿出准备好的照片证据及各种投诉资料时,却遇到了工 商所的刁难:传真件字迹不清晰,部分资料没有进行公证或 是缺少公章。于是,在整整一个下午的资料审理和等待中, 事件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解决,而展会却已临近尾声

13、。“我们经常在一些车展上看到有侵权行为,但是当我们拿着 材料、证据去找工商局的时候,他们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审 理。比如,必须出示权利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 原件只有一份,保留在总部,我们就被要求对复印件进行 公证。往往当我们花费很多时间拿到这些公证文件 或权利授权书时,车展已经结束了。”沃尔沃公司法律顾问 Lily这样告诉本刊记者,其实,往往是市场部和销售部先 发现侵权行为,然后通知法律部,这中间已经经耗费了一段 时间。等我们再去具体办理的时候,时间已经不够了。”针 对此现象,虽然工商总局有相应的条文,然而该条文要求在现实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许多品牌保护工作者们质疑的困惑。2、缺乏透

14、明度的行政查处 对于行政案件来说,查扣物品如何处置、如何仓储,最 终是否会重新流回制假者手中,是业界品牌工作者们难以控 制的难题。据强生公司一位负责打假维权的工作人员透露,在有些 案件里,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就地封存,封存虽也 是一种特殊手段,然而封存之后往往不了了之,后续工作十 分不透明。最终如何处置,忙活一通的权利人往往无从知晓 特别对于涉案机器进行现场封存,甚至没有执行扣押的程 序。而很多机器设备,执法部门难以认定是专用设备,只能 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往往会给制假者重操旧业提供了 可能性。在一些案子中,就曾出现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机器 设备竟是来自法院拍卖!“有时我们也接到工商局

15、或者质监局的电话,被告知在 查获假货时发现有我们公司的产品,要求我们出面到现场进 行鉴定。然而鉴定之后,案子如何处理,结果有时并没有通 知到我们权利人。”理光公司法务部陶秀玲告诉本刊记者。 无法在行政查处程序中有效的行使其知情权,往往使得权利 人对许多案子难以掌控:在某些案件中,有的行政执法部门 不会向权利人出具查获清单或物品清单,往往导致后续工作 难以跟进;有时执法部门甚至不会让权利人到执法现场,然 而对假冒伪劣产品、产品的商标,执法人员并不十分熟悉, 可能会让一些假冒产品成为漏网之鱼;而最后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往往只通知到了侵权人,却没有通知到权利人,给权利 人后续可能的抗诉带来不便。行政查处之后,如果涉案金额满5万,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现行政执法和 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而现实是,由行政处罚而来的罚金时 常会给部分执法部门带来一个错误的动机。如此,案件如何 移交,尤其是移交速度,往往是权利人难以控制的。 另外,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实践中,权利人有时会 遇到“以刑代行”的案子-个别地方刑事执法部门取代了行政处罚部门的角色去处理案件,而“以刑代行”往往和地方保护主义紧密相连。据一些品牌保护工作人员坦言,遇到一些本该走行政诉 讼程序的案件,去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却往往会因其 对手在当地复杂的社会关系而遭到推诿拒绝。“比如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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