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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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辩权案例分析在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 权利的设置, 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 约,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

2、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 状况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 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 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 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 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或者中止履行后,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 人承担违约

3、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案例简介2001 年 1 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9 月 1 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100 套,并办理登记手续, 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 2 千万元,第二期支付 3 千万元,第三期则在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 5 千万元。9 月 1 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9 月 1 日) 7 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

4、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 续,已构成违约; 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7 日后,仍然没有付款, 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 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

5、 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 辩权。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 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 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 房屋属于不动产, 与动 产买卖合同不同, 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 还应当完成产权移 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

6、没有办理登记,房 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 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 办理登 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 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将其与双方违约加以正确区 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 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产生的。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

7、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等。 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 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 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 互为牵连的关系, 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 相等, 并不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 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 同时 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上力求公平合理,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其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其与己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

8、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考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 延期。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 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 抗辩权 人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 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双方违约区别开来。双方违 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其构成要件 是:其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

9、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 适用于双务合同。其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 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 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方违约。例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轻损失的义务,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从狭义的违约概念出发, 这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 由此将导致对方的责任被减轻或免除, 但 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当然,从广义的违约概念上考虑,也可以包括在违约之中。其四, 双方均无正当理由, 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则不能认为 是双方违约。 如果

10、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 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 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先履行抗辩权的案例案情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 2004 年 1 月 2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以下 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 70 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 次付款 70万,开业前再付 70 万。两年后,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 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 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乙方。 但乙方却未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 屋配套

11、、 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 直到 2005 年 4 月 14 日,乙方才完成上述 合同义务。2005年 4 月 15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 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 同时, 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违约赔偿) 。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 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 只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 自己的损失。 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个月房租, 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 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 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 否则,甲方不支付乙 公司第二年房租。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12、 评析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 67 条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 此,从合同分类理论上看,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既然属于双务合同, 就有适用先履行抗辩 权的前提条件。2、乙公司违约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从形式上看, 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的债务先于

13、乙公司的交付房屋之债,这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顺序。 但在甲公司支付完第一年房租后,乙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产生了向甲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 因乙公司违约而使甲公司遭受损害, 双方之间 的原合同债务刘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是债权人,对乙公司享有债权, 而乙公司是债务人,对甲公司负有债务。也可以说该违约损害赔偿系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 通常认为它与原合同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 或者说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原合 同债权的扩张或变更。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负损害赔偿之债务与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 第二年房租的债务具有同一性。 而甲公司请求乙

14、公司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乙公司请求甲 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另外,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会不 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其履行具有持续性。 因此, 不能将该合同第一年中乙公司违约所生的 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约定先履行第二年房租之债解释成两个分别的给付,而不具有牵连性。 这样会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不符合债权保障的立法目的。3、乙公司未全部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让出的三个月房租,但甲 公司不同意。 此其一。 其二,乙方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 甲公司只要求其扣出十个月的房租, 是一个合理、 合法的要求。 在乙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该债务之前

15、, 甲公司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 权。4、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第二年房租。 即乙公司以催告的方式要求甲公司支付房租。 同样,甲公司也以书面方式向乙公司提出在其损害之债务未全部履行前, 拒绝支付第二年房 租。不安抗辩权的案例2000 年 8月 20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 为乙公司加工 300 套桌椅,交货时间为 10月 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 10日内支付 加工费 10 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 加工费。同年 9 月 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 停工整顿。甲公司

16、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 9 月 1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 期限, 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 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 的区分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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