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08月31日民事诉讼法XXXX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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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08月31日通过的新 民事诉讼法 2013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料初步整理汇集目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新闻发布会实录http:/ 中国人大网411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1日新闻发布会时间:2012年8月31日上午11:15地点: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内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回

2、答记者提问。中国人大网(2012-08-31 10:34:14)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何绍仁(2012-08-31 11:16:30)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14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何绍仁(2012-08-31 11:16:55)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这两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

3、会。下面,我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胜明主任负责回答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先生,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中国日报记者(2012-08-31 11:19:24)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我们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想请您进一步作一个解释,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请您明确。另外,现在我国承认的大概有三种,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

4、没有资格,也请您明确。第二,关于再审审级的问题。我现在没有拿到三审稿,材料比较少,我想问一下表决稿和三审稿关于这个规定有没有区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是多数的情况,实际上和二审稿相比是引入了一部分可能是法人作为当事人司法的纠纷,是不是会导致地方上一些企业出现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因为让原审法院改变自己的判决不太容易,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王胜明(2012-08-31 11:24:01)你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主体,你刚才讲到的公益诉讼主体,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现在表决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

5、告的稿子上,写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名称是“社会团体”,还有20万是你刚才讲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

6、这一修改时,专门讲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研究哪些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句话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问题目前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王胜明(2012-08-31 11:24:48)刚才讲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这46万多家是不是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庞大了一些。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

7、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再总结经验。王胜明(2012-08-31 11:29:31)第二个问题,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对于这个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所以,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他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再审申

8、请?还是规定向上一级,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这一条中有两个“可以”,一个叫“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与后面的“也可以”,这两个“可以”的含义不同。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民事权利涉及到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所以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我认为你有错,但是我申请不申请再审,这是我的权利,我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但是第二个“也可以”的含义,不是说也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而是讲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也可以向原审

9、法院。法律实际上把究竟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你认为哪个法院处理你的事更适当,你相信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来处理问题,你就可以找哪个法院。谢谢!农民日报记者(2012-08-31 11:30:12)我想请问刘振伟主任,我们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大亮点是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有所强化,而且新增加了一些内容,请您就这方面的情况向我们作一介绍。谢谢!刘振伟(2012-08-31 11:31:09)这次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

10、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

11、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

12、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

13、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何绍仁(2012-08-31 11:32:49)谢谢,请继续提问。荷兰忠诚报记者(2012-08-31 11:33:38)请问除了今天发布会谈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修改,在这次常委会的议程中,也涉及到个别人大代表的资格问题,请问何局长关于这方面讨论的结果如何?何绍仁(2012-08-31 11:35:34)谢谢。这超出了今天新闻发布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两部法律。您问到了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报告一下。这次

14、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新华社也会发消息稿。何绍仁(2012-08-31 11:37:06)这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广东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部书记钟明照因严重违纪提出辞职请求,这是一位代表资格终止。二是江苏省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集团南京机电液压研究中心质量专务、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孟宪忠因病去世。三是湖北选出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杨永良因病去世。四是解放军选出的代表,成都军区原副司令员阮志柏因病去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这几位

15、代表的资格也自然终止,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代表2973人。请大家继续提问。人民日报记者(2012-08-31 11:37:31)请问刘主任一个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我国“三农”建设非常重要,我想全面了解一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另外,此次修改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这应该是修改过程中的一大亮点,请问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谢谢。刘振伟(2012-08-31 11:38:38)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配置技术资源,盈利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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