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86176581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2 日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 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 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3、产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 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 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 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 提供。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

4、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 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 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机构)2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

5、人;(四)安全生产的有 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 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 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 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