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奴仆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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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宋奴仆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最近几年来,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唐朝奴仆的身份,大体上沿着三个方 向演变:一是部份奴仆向自耕农专门是契约租佃农人的转化;二是部 份奴仆慢慢雇佣化;三是部份奴仆蜕化为统治者的鹰犬走狗。由于后 者只占奴仆阶级中的极少数,那个地址略而不论。关于唐朝奴仆向佃 农转化的情形及背景缘故,一些学者及笔者曾有专文分析,不赘述。 只是有一点应当指出:随着唐中叶商品经济活跃、土地所有制转变、 农人阶级的日趋契约租佃化,很多奴仆成为租佃农人,这是唐朝奴仆 数量减少,良贱制衰落的一个重要缘故。可是奴仆由贱民变成契约租佃 农人后,其奴仆的身份已发生质变,这部份奴仆不管是在名称上仍是 在

2、事实上,都已离开了贱民身份,与奴仆阶级大体没有了联系。因此, 奴仆的契约佃农化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中古贱民 阶级自身性质的转变。笔者以为,真正反映唐宋奴仆自身性质转变并 对中古贱民制度的衰亡产生重大阻碍的,应是唐宋奴仆的雇佣化问题。一唐朝法定奴仆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唐律所规定的奴仆身份与唐朝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专门大不同。唐 朝法定的奴仆亦即典型的奴仆,其特点依照唐律的有关律文,可 作如下归纳:第一、奴仆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看成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 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仆畜产,即是 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日:“奴仆同资财,故不别言。” 此类条

3、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朝社会实际生活中, 奴仆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 奴仆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路,2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仆作 为财产进行教授。3唐朝征估及定户估产时,一样包括奴仆。4由 于奴仆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仆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 属于贱籍。生意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生 意奴仆,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 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奴仆若是被放良,“皆 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6吐鲁番所出唐 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

4、,都 说明了奴仆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治理。第二,奴仆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样不能离开主人。唐律疏议 卷十四户婚律载:“奴仆部曲身系于主。” “奴仆既同财,即合由主 处分。”主人对奴仆除不得随意杀戮外能够任意处置, 奴仆那么不得随 意离开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7第三,奴仆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 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 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此上 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日: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 宜配合。”可见,奴仆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仆所生子女,只能世代 为

5、奴仆。由于奴仆是主人永久的财产,因此奴仆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 期限的。其劳动功效亦为主人占有,毫无报酬可言。第四,奴仆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 准。如奴仆关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 奴仆要被处死。而主人关于奴仆,即便诬告,也不在座限。再如,奴 仆伤主人,要被处以绞刑。而主人伤奴仆,那么减伤凡人四等,过失 杀奴仆无罪,故杀者仅杖一百。8如仅就这一点来看,唐朝的规定比 之汉代“杀奴仆不得减罪”的规定有了倒退。从以上几个要紧方面能够看出,唐朝奴仆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 的。若是以此与经典作家关于“奴隶主把奴隶看成自己的财产,法律 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

6、以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 9 的论点来衡量,唐朝“典型的奴仆身上所表现的奴隶性成份是相当 明显的。笔者曾以罗马法中奴隶的律文与唐律中的奴仆加以比较,指 出若是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朝奴仆的身份地位并非比罗马奴隶的身 份地位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陕西省凤翔县许多唐墓中发觉的奴仆殉葬的事实,也反映了唐初部份奴仆身份地位的低下。10在唐律法定的奴仆身上,咱们是看不到封建雇佣关系的影子的唐律中关于奴仆身份地位的有关条文,要紧反映的是唐前期专门是唐 初的情形,若是以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奴仆与唐中期以后及宋朝的奴仆 相较较,就不难发觉奴仆阶级日趋雇佣化的事实。关于雇佣关系,其产生的时刻能够说与奴

7、隶劳动一样久远,“早在野蛮 时期的高级时期,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显现了雇佣劳动,它个别 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 。11不管是在战国秦汉时期仍 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都存在着必然数量的封建雇佣劳动者。可是雇佣关系显现专门大进展那么是在工商业充分繁荣的唐中叶以后。在唐朝的文献中,咱们能够看到,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 业、家庭效劳业等各行业中,都有很多雇佣劳动者,他们的身份、受 雇缘故及时刻等不尽相同,作为雇佣者,他们的一起特点是:第一、雇佣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良人;自立户籍。如武那么天末年李 蟒上书中日:“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粮粮。”12 元和三年,皇甫涅亦日:

8、“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佣无依,率是编 白。” 13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能够看到,雇工皆为良人,不属雇 主私产,有独立户籍。第二,雇工与雇主较少隶属关系,有选择雇主的权利,一旦对雇主不满,可在雇限期满以后,自由离去。如太平广记卷二七五载,李 鹄为卢肃佣力,“一春事毕,鹄即辞去”。李敬为夏侯孜之佣,寒劳备 至,同辈便劝他离去,另择雇主。14延陵有佣作坊,茅山陈生“求 人负担药物,却归山居,以价贱,C佣工)多不肯”。后有一壮力愿去。 15第三,雇工以出卖劳动力而取得报酬,一样受雇前皆言明雇价。如贞 元初。广陵人冯俊为一道士送药囊去六合,“约酬一千文,至彼取资” 16受雇时刻较长者,一样皆立有雇

9、佣契约,如敦煌文书中有反映农 业雇佣关系的雇工契十多件,契中都明确规定了雇佣的期限和雇主应 付的报酬。兹引录S3877号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宁雇工契:171戊戌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宁,缘家内2欠缺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 C面上雇)口 口造作一年。从3正月至九C月)末,断作价值,每一个月五斗。现与春四个4月价,余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衫维裆并5鞋壹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6得抛工,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日,然后7那么须驱驱。所有耕具什物等,并分付于聪儿,不8得非理打损牛畜。如违打,倍(赔)在作人身,两共对 9面,稳审平章,更不准休悔。如先(悔)者,

10、罚羊10一 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验。此契中令狐安宁通过聪儿雇人劳作。雇期为正月至九月,雇价每一个月五斗,预付四个月雇价,其余秋后支付。被雇作人旷工一日,便要克扣报酬一斗。在吐鲁番文书中也有很多雇佣契约。18 一样都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第四,唐朝雇工身份并非固定,既可为雇工,亦可转而从事其它职业。唐朝很多雇工往往兼有土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出外打工,来去自 由,婚姻亦无穷制。第五、雇工身份属于良人,与其它良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大体平等的。在量刑上也无全然不同。以雇工的这些特点,与前述唐律所反映的奴仆特点相较较, 不难看出, 典型意义上的奴仆与雇工在身份地位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

11、全然性的不同:前者要紧表现的是奴隶制的成份,而后者那么较多地表现了封建商品货币经济进展下的雇佣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二唐朝中后期奴仆的雇佣化趋势从法律规定来看,唐朝奴仆与雇佣劳动者身份是不同的,可是,只要 认真地阅读有关史料即能够发觉,自唐中叶以来,在生产关系转变、 契约租佃制空前进展、农人阶级依附关系减轻的大前提下,商品货币 经济无孔不入的特性,使雇佣关系日趋渗透到古老的奴仆制度中去, 从而使奴仆与雇佣者的界限日趋模糊,奴仆身上所表现的奴隶性成份 日趋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份却不断增加。这种转变的趋势,比较 集中地反映在典身性质的演变及佣仆的增多上。在唐朝社会里,合法的奴仆来源有战俘奴仆,罪没

12、奴仆,世袭奴仆等, 非法的奴仆来源有掠卖奴仆,债务奴仆。在这几种奴仆来源中,唐朝 仍象历代奴仆多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值者”19的情形一样,奴仆要紧来自破产农人。一样说来,如是纯粹的卖身,被卖者的奴仆性质较为明显,这在许多 奴仆生意契约中看的比较清楚。如第六章第三节所引吐鲁番出土的开 元十九年二月婢失满儿买契市券和龙朔元年左憧喜买奴契等, 都明确记有“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保不是寒良法诱等色者” 之类话语,20说明被卖者的贱民身份。那个地址再举敦煌所出 S3877(丙子年阿吴卖儿契)一例:1丹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2碎小,无人救济,急供衣食,债负深扩(广),今将福(腹)

13、生3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4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乾湿共参拾石。5当日交相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以)6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口口家口。不准他人论7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口口,或有恩敕口8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恐9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该文书反映阿吴将亲生子庆德卖与令狐信通,身价为粮谷三十石。契 书明确规定,庆德自出卖以后,“永世”为令狐家奴仆,即便朝廷恩赦, “亦不在论理之限”。而且“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敦煌所出的其它私人卖身契中,也有“世世代代永为某家奴仆”,“任某家男女世代为 主”,“永世一任某人世代为主”的规定。那个

14、地址奴仆包括其自身的 劳动力,“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21从此“一人黑纲,永无雪理”, 22成为买主的“特定财产”。这种奴仆对主人的隶属关系专门强化, 与唐律所规定的奴仆身份十分相近。可是咱们明白,封建政府关于压良为贱是严加禁止的,唐律疏议中 便有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仆、妄认良人为奴仆部曲等专门 律文。如唐律疏议卷二十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 A为奴仆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可 见,唐律对略人为奴仆者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一样情形下, 除原先即是贱民者外,破产农人要将自身或子女卖为奴仆,不能不考 虑法律的禁约,而且关于破产农人来讲,只要有一线免贱的可能,是

15、 不肯将自身或妻儿永久出卖于人、世代为奴的。如此,变相的卖身形式一一“典身制”便进展起来。典身制在历史上显现的很早,历代都不乏农人在极度贫困时典儿贴妇 的情形。可是唐中叶以来,典身的大量显现及其所表现出的雇佣化趋 势却值得注意。请看有关史料:敦煌文书S1344号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文中载有长安二年(702 年)敕令:“诸州百姓乃有将男女质卖,托称佣力,无钱可赎,遂人财 主。宜严加禁断。” 23新唐书卷一三六李光弼传载,李汇在泾原,“出俸钱赎将士质 卖子,还其家”。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恤下载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曰:“其公私旧债,亦宜停征。贫下百姓有佣力生意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任依尝式。”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门载文宗太和八年诏曰:“苏州大水,饥歉以后,编户男女多为诸道富家虚契质钱,苏湖百娃愿 赎男女者,官为评理,不得计衣食及虚契征索,不厌为贱者。亦听。”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载,咸通五年,梧州军将因米损失,“摊保累数百家,或科决不轻。或资财荡尽,典男鬻女,力 竭计穷。”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天复赦载:“兵戈以来,条法废坏,良家 血属,流落它门,既远家乡,或遭典卖,其传典卖奴仆,如勘问 本非贱人,见有骨血,证验不虚,其卖主并牙人等,节级料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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