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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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以下下简称财财务公司司)的行行为,防防范金融融风险,促促进财务务公司的的稳健经经营和健健康发展展,依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法等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财财务公司司是指以以加强企企业集团团资金集集中管理理和提高高企业集集团资金金使用效效率为目目的,为为企业集集团成员员单位(以以下简称称成员单单

2、位)提提供财务务管理服服务的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外资投资性性公司为为其在中中国境内内的投资资企业提提供财务务管理服服务而设设立的财财务公司司适用本本办法的的相关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企企业集团团是指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依法登登记,以以资本为为联结纽纽带、以以母子公公司为主主体、以以集团章章程为共共同行为为规范,由由母公司司、子公公司、参参股公司司及其他他成员企企业或机机构共同同组成的的企业法法人联合合体。本办法所称称成员单单位包括括母公司司及其控控股以上上的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子公司司);母母公司、子子公司单单独或者者共同持持股以上上的公司司,或者者持股不不足但处处于最大大股

3、东地地位的公公司;母母公司、子子公司下下属的事事业单位位法人或或者社会会团体法法人。本办法所称称外资投投资性公公司是指指外国投投资者在在中国境境内独资资设立的的从事直直接投资资的公司司。所称称投资企企业包括括该外资资投资性性公司以以及在中中国境内内注册的的,该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单独或或者与其其投资者者共同持持股超过过25%,且该该外资投投资性公公司持股股比例超超过100%的企企业。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适用本本办法中中对母公公司的相相关规定定,投资资企业适适用本办办法中对对成员单单位的相相关规定定第四条 财务公公司应当当依法合合规经营营,不得得损害国国家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第五条 财务公公司依

4、法法接受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设立及变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当报经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审审查批准准。财务公司名名称应当当经工商商登记机机关核准准,并标标明“财财务有限限公司”或或“财务务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字样样,名称称中应包包含其所所属企业业集团的的全称或或者简称称。未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任任何单位位不得在在其名称称中使用用“财务务公司”字字样。第七条 申请设设立财务务公司的的企业集集团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符合合国家的的产业政政策;(二)申请请前一年年,母公公司的注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低于8亿亿元人民民

5、币;(三)申请请前一年年,按规规定并表表核算的的成员单单位资产产总额不不低于550亿元元人民币币,净资资产率不不低于330%;(四)申请请前连续续两年,按按规定并并表核算算的成员员单位营营业收入入总额每每年不低低于400亿元人人民币,税税前利润润总额每每年不低低于2亿亿元人民民币;(五)现金金流量稳稳定并具具有较大大规模;(六)母公公司成立立2年以以上并且且具有企企业集团团内部财财务管理理和资金金管理经经验;(七)母公公司具有有健全的的公司法法人治理理结构,未未发生违违法违规规行为,近3年年无不良良诚信纪纪录;(八)母公公司拥有有核心主主业;(九)母公公司无不不当关联联交易。外资投资性性公司除

6、除适用本本条第(一一)、(二二)、(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项的的规定外外,申请请前一年年其净资资产应不不低于220亿元元人民币币,申请请前连续续两年每每年税前前利润总总额不低低于2亿亿元人民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设立财务务公司,母母公司董董事会应应当作出出书面承承诺,在在财务公公司出现现支付困困难的紧紧急情况况时,按按照解决决支付困困难的实实际需要要,增加加相应资资本金,并在财财务公司司章程中中载明。第九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确属属集中管管理企业业集团资资金的需需要,经经合理预预测能够够达到一一定的业业务规模模;(二)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

7、国国公司法法和本本办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三)有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最低低限额注注册资本本金;(四)有符符合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任职职资格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规定比比例的从从业人员员,在风风险管理理、资金金集约管管理等关关键岗位位上有合合格的专专门人才才;(五)在法法人治理理、内部部控制、业业务操作作、风险险防范等等方面具具有完善善的制度度;(六)有符符合要求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的注册册资本金金最低为为1亿元元人民币币。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应应当是实

8、实缴的人人民币或或者等值值的可自自由兑换换货币。经营外汇业业务的财财务公司司,其注注册资本本金中应应当包括括不低于于5000万美元元或者等等值的可可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根据据财务公公司的发发展情况况和审慎慎监管的的需要,可可以调整整财务公公司注册册资本金金的最低低限额。第十一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应应当主要要从成员员单位中中募集,并并可以吸吸收成员员单位以以外的合合格的机机构投资资者的股股份。本条所称的的合格的的机构投投资者是是指原则则上在33年内不不转让所所持财务务公司股股份的、具有有丰富行行业管理理经验的的战略投投资者。财务公司的的股东资资格应当当符合中

9、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十二条 外资资投资性性公司设设立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可可以由该该外资投投资性公公司单独独或者与与其投资资者共同同出资。第十三条 财务务公司从从业人员员中从事事金融或或财务工工作3年年以上的的人员应应当不低低于总人人数的三三分之二二,其中中从事金金融或者者财务工工作5年年以上人人员应当当不低于于总人数数的三分分之一。曾任国际知知名会计计师事务务所查账账员、电电脑公司司程序设设计师或或系统分分析员,或在国国际知名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基金金公司、投投资银行行、证券券公司相相关业务务和管理理岗位上上工作过过的专业业人员,如如果具有有2年以以上工作作

10、经验,并并经国内内相关业业务及政政策培训训,则视视同从事事金融或或财务工工作3年年以上。第十四条 设立立财务公公司应当当经过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申申请筹建建财务公公司,应应当由母母公司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提出申申请,并并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资料料:(一)申请请书,其其内容应应当包括括拟设财财务公司司名称、所所在地、注注册资本本、股东东、股权权结构、业业务范围围等。 (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其其内容包包括: 1.母公公司及其其他成员员单位整整体的生生产经营营状况、现现金流量量分析、在在同行业业中所处处的地位位以及中中长期发发展规划划; 2.设立立财务公公司的宗宗旨、作作用及

11、其其业务量量预测; 3.经有有资质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审计的的最近22年的合合并资产产负债表表、损益益表及现现金流量量表。(三)成员员单位名名册及有有权部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证明资料料。(四)企企业集团团登记证证、申申请人和和其他出出资人的的营业执执照复印印件及出出资保证证。(五)设立立外资财财务公司司的,需需提供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及其投投资企业业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批准准证书。(六)母公公司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确认上上述资料料真实性性的证明明文件。(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资资料。第十五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筹建申申请,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

12、批同同意的,申申请人应应当自收收到批准准筹建文文件起33个月内内完成财财务公司司的筹建建工作,并并向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提出出开业申申请,同同时提交交下列文文件:(一)财务务公司章章程草案案;(二)财务务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计划划;(三)财务务公司股股东名册册及其出出资额、出出资比例例;(四)法定定验资机机构出具具的对财财务公司司股东出出资的验验资证明明;(五)拟任任职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名单、详详细履历历及任职职资格证证明材料料;(六)从业业人员中中拟从事事风险管管理、资资金集中中管理的的人员的的名单、详详细履历历;(七)从业业人员中中从事金金融、财财务工作作5年及及5年

13、以以上有关关人员的的证明材材料;(八)财务务公司业业务规章章及风险险防范制制度;(九)财务务公司营营业场所所及其他他与业务务有关设设施的资资料;(十)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资资料。第十六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开业申申请经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核核准后,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颁发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财财务公司司凭金金融许可可证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办办理注册册登记,领领取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后后方可开开业。第十七条 财务务公司根根据业务务需要,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查批批准,可可以在成成员单位位集中且且业务量量

14、较大的的地区设设立分公公司。财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司不具有有法人资资格,由由财务公公司依照照本办法法的规定定授权其其开展业业务活动动,其民民事责任任由财务务公司承承担。第十八条 财务务公司根根据业务务管理需需要,可可以在成成员单位位比较集集中的地地区设立立代表处处,并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备案。财务公司的的代表处处不得经经营业务务,只限限于从事事业务推推介、客客户服务务、债权权催收以以及信息息的收集集、反馈馈等相关关工作。第十九条 财务务公司申申请设立立分公司司,应当当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一)确属属业务发发展和为为成员单单位提供供财务管管理服务务需要;(二)财务务公司设设立2年年以上

15、,且且注册资资本金不不低于33亿元人人民币,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100%;(三)拟设设立分公公司所服服务的成成员单位位不少于于10家家,且上上述成员员单位资资产合计计不低于于10亿亿元人民民币,或或成员单单位不足足10家家,但成成员单位位资产合合计不低低于200亿元人人民币;(四)财务务公司经经营状况况良好,且且在2年年内没有有违法、违违规经营营记录;第二十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司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有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最低低限额的的营运资资金;(二)有符符合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任职职资格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三)有健健全的业业务操作作、内部部控制、风风险管理理及问责责制度;(四)有符符合要求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与业务务有关的的其他设设施;(五)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二十一条条 财务务公司分分公司的的营运资资金不得得少于550000万元人人民币。财财务公司司拨付各各分公司司的营运运资金总总计不得得超过其其注册资资本金的的50。第二十二条条 财务务公司申申请设立立分公司司,应当当向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报送送以下文文件、资资料:(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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