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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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总则1一般规定3台 阶7穿孑L8爆破9采装12运输15排 土16滑坡防治17防排水(及疏干)18防火和灭火19劳动保护用品、设施及购置22安全技术培训23运输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24道路维护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25车辆运输管理26为保障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项目部安全生 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X煤炭法、矿山安全 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的安全法规,结合本 矿实际制定本规程。项目部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和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项目部安全 技术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

2、是科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其技术科长或专职的 工程师即技术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必须搞 好业务保安;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 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第二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 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 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应贯彻项目部已建立、健全的安全目标管理制 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等。

3、第三条 安全质量部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照上级和项目部的有 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第四条 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 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的作用。要根据生产实际案例对职工及时进行 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 全前,有权拒绝作业。第五条按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有关规定等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 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项目部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专业产品,必须有产品安全认证标项目部

4、各项采矿工程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 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进行。第七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 行。第八条矿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 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所需的 各项费用、材料和设备及人员等,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 织实施。第九条 项目部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 地形地质图。2.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3.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4. 排土工程平面图。5. 运输系统图

5、。6. 输配电系统图。7. 通信系统图。8.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9.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10. 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条 项目部总工程师必须主持编制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项 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应结合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按规定进行 评审、修订、演练。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由项目部或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负责采取措施组织抢 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对恶性设备事故,如陷铲、大角度倾斜、设备失控滚滑、掉下台阶、倾倒等 (非一个单位可处理)扶救工作由主管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认真实 施扶救,严防事故扩大和伤人。一般规定第一条 应根据项目部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

6、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第二条露天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在明显位置应 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第三条在矿区内,车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入矿坑交接班时,必须乘交通车辆。2. 驾驶员必须遵守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则详见制度汇编。3. 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4.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停放设备和器材。5. 职工必须经常学习安全有关规程,要了解设备性能,熟悉各种设备、操作手 册中所提示的安全指南(安全须知)应养成安全操作习惯,要警惕不可预测的 突变异常现象,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素质及适

7、应各种工作环境的 能力。第四条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允许,非生产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第五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第六条采场内火区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 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 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设备停放场、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 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 标志。第七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过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 施。有爆炸危险区域应遵守电气防爆有关规定。第八

8、条一切电器及线路、设备、设计、设置和运行操作必须符合电气安全 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电气设备应安设防雷、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必要的 保护;仪表及量度装置,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电气设备均应设置明显的警 告标志,其架设、拆除、安装、检修工作,必须由电工按电业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教育职工,预防跨步电压、雷击、触电、静电引爆等电伤人伤害及电引起的 爆炸和火灾。第九条 交通运输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得有障碍物,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采掘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通道,因采掘进度需变更时, 必须在进出口前50m设警告标志,另外在断崖处前设置安全挡墙。第十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

9、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 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等火工品必须专管专用,其使用收支应平衡,其物、账、 卡应清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派 专人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在大雾、烟尘、沙尘暴天气或暴风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 时,应采取拉大车距、打开车灯等安全措施。在能见度低于30m时,必须停止作 业。第十三条 人员在超过2m(含2m)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各类梯子或平台 应牢固、平稳。应佩带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在露天进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第十四条本矿职工和已经通过矿负责人许可

10、入矿的外单位参观人员,必须 根据生产现场特点,按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五条 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性能要良好,所用工具齐全好用,环境 清洁,各工作通道不得有妨碍物。操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应注意机器上可能造成 伤害的部位,如:裸露的传动部件、电器件、静止零部件的尖棱、锐角,以及易 损件、高压胶管等附近。第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地点应设明显标识,严禁吸烟,未经审批严 禁动火。严禁在加油区域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司机在加油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 后离开驾驶室。本矿为重点防火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保持与地方消 防单位、医院等部门的通讯畅通。第十七条 设备裸露的传动或带电部位,必须设安全保护

11、装置,并符合 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原有的设备保护系统装置,必 须完好,保持原状。如果需要临时拆卸或暂时停止使用保护装置时,必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务必尽快恢复其使用状态;如果临时保护装置能够满足保护要求,也 可暂用临时保护装置。第十八条非指定的专职人员严禁进入电气控制室,严禁乱动或强行修理电 气设备。第十九条禁止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和伸入正在运行的设备传动部位、皮带 运输机以及裸露的带电部件。第二十条 项目部全体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公有财产,不得滥用或毁 坏劳动工具与设施,严禁使用已损坏的或不合格的工具或设备。第二十一条 对讲机、电话和车载对讲机是生产通讯和紧急通讯

12、之用,为了 不干扰生产指挥通讯,不得滥用这些设备。第二十二条凡在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进行施工可能伤及地下埋设或 空中架设的通信电缆时,必须在施工前请示项目部相关领导,并通过矿调度及时 向机电科及工程技术科进行咨询。第二十三条 矿用移动设备(车辆)在未停稳前,严禁司乘人员上下设备, 若需上下设备时,必须选择安全、平坦的地段停下;司乘人员必须面朝着设备, 双手扶稳梯子或扶手上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室配备安全带,司机作业时必须系戴,必须按照 矿内各种交通标志及信号行驶,包括提醒人们注意“危险情况”、“当心”等各种标 志。第二十五条进入本矿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右行(除部分已标明左行的路 段外)

13、,按规定区域行驶,不得超员,遵照本矿交通规则。非我单位车辆在准许 进入矿坑前必须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人员应向司机讲述矿内交通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矿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道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 输卡车,但任何车辆必须让路于正在养路作业的平路机。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及移动设备,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 生故障时,必须按矿有关规定停放。但此故障设备不得长时间停放,应限期抢修 并报调度备查。履带式的设备要用拖车及时送修。第二十八条矿山大型设备扶救工作应制定扶救措施预案,包括人员、设备、 工具、钢绳、吊带等。扶救工作可依据扶救预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增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扶救设备时,应

14、据现场环境及条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设备损坏 或人身伤害事故。扶救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派有经验的人员操作。牵引工具必 须坚固,应设法使被牵引车辆与牵引车辆行驶方向一致,不产生过大摆动,不妨 碍其它车辆通行。70t以上的卡车扶救尽量使用专用扶救车。第二十九条机动设备在维修之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系挂 有关安全警示牌。第三十条重型卡车运输道和排土场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重型卡车轮 胎直径的2/5。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无论大中修或小修(外委 或自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汽车标准汇编有关规定,B磷8 97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矿用汽车与工程机械的安全性能

15、,应符合国家或制造 国同类行业的有关标准。如:JB6030 2001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JB8716-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在规划设计道路,架设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穿过安全 要求,除应设计警示标志外,应预留安全距离。若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 车辆及其货物小于安全距离(包括触及管、线路)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此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车,确认安全方可上下。第三十三条 由于条件变化或工艺调整、设计变更、地质资料调整等原因引 起安全规程条文变更以适应安全生产要求时,可由部门提出变更文件经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或由总工程师组织修改,并在安监部门备案。第一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2. 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的顶部无悬浮大块,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 挖掘高度的111.2倍,否则不得采装。3. 本矿设计剥离台阶标准高度为12m,根据表1反铲的最大挖掘高度,确定现场 实际台阶高度,可限制为12m,超过12m为高段,必须调低到12m。表1挖掘机最大可挖掘高度挖掘设备前装机反铲挖掘限高(m)812第二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 求。第三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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