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的重点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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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审核的重点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首发审核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2018年8月23日主要内容首发审核的基本原则首发审核程序首发审核中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注:首发审核的基本原则首发审核程序略过,直接开始第三部分主要问题:首发审核中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审核主要依据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第13条(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 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3、信息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

2、准则(主板、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 地产业务(第10号)、夕卜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1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 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专项复核)8、发行监管问答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证监公司字 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士行业准入条件等)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主体资格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批准程序a. 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b. 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c. 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d.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 有

4、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应取得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如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业绩不可连续计算(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a. 合公司法相关规定: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b. 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应当予以清理c. 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觉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4)运行期限a. 持续经营3年,中断的重新计算b. 有限公司整体变

5、更的可以连续计算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夕卜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心人有函等情形,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闭多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花不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划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 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集体建设用地: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产、租赁集体

6、建设用地并在其上建设房产、租 赁使用他方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2) 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4) 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关注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4、股权清晰(1)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 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 备清偿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视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 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

7、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3) 股份代持:披露、解除历史上涉及集中代持股份、涉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访谈应达到一定的比例(30%和70%)(4) 境外控制架构核查充分、架构简洁清晰,境外控股段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重大违法行为、关联方及 交易)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国籍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籍,即红筹架构: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三类股东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符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则上做层层穿透披路(6) 国企改制: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投资的意

8、见)(7)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8) 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新股东:披露与核查对中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进行全面核查披露:交易背景、定价、股东情况(法人、自然人、有限合伙)申报后原则上不能引入新股东,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等情形,且未对股权稳定性以及 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除外5、股份锁定(1) 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2) 申报前6个月入股增资: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上市之月起锁定3年(3) 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4) 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

9、不超过25%6、管理层具有稳定性(1) 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动人数及比例、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变动后新增董事、高管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的,或者管理层退休、调任等情形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1) 实际控制人认定单一控制a.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b. 股权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30%c.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重点关汁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重点关注事项共

10、同控制a、主张共同控制,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b、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超过 5%或者未任公司董事、高管发挥重要作用c. 约定纠纷解决机制(2) 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3) 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4)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去世a. 实际控制人为单一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通常不视为变更b. 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结合股权结构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综合考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以表决权让与、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处理(6)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11、更例外规定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未变: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 文件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二) 业务经营1、主营业务(1) 主板鼓励整体上市(2) 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a.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业务、相近的集成业务(主营业务相关上下游、源自同一核心技术、同 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b. 其他业务不超过30%(收入、利润总额

12、占比)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2) 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3) 环保核查(2014年10月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披露与核查生产经营中涉及环保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 配套;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及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募投项目环保情 况报告期内是否环保运行是否合法合规3、业务具有稳定性(1) 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2)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3 )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4) 关注申报前发行人剥离企业、拼凑企业上市,审核中并购或剥离企业的情况(三

13、) 独立性(信息披露监管)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 资产 常见问题(1)生产型企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2)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3) 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14、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5、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6、同业竞争(1) 竞争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 一般认定为竞争方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祖父母、孙子女、夕卜孙子女)控制的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 根据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是否独立,客户和供应商、销售渠道是否重叠,

1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 决措施(2) 同业竞争方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产品及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 供应商等)等方面分析与发行人的关系,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简单以划分销售地区范围、产品档次不同论述同业不竞争的不予认可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 关联方: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披露(2) 关联交易:主要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持续性等方面关注 ;重点关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无具体量化比例要求;不得存在显失公平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关 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及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及公允性(3) 非关联化问题:发行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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