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85939664 上传时间:2023-12-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

2、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1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

3、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4、(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5、: (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级文化产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

6、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用于动漫市场监管、原创动漫扶持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2 页 共 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