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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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在改、扩、新建设工程及生产辅助项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要求。1.2 本标准根据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华能国际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市电力公司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1.3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的外包工程(含本企业与多经部门的委托工程或项目)。2. 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职责2.1 发包方的安全职责2.1.1 合同部门应会同纪委、安监、保卫、厂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小组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要求。2.1.2 向承包方负

2、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2.1.3 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烧伤等人身伤害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制订专项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核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对特别危险的地方工作应指派专人监护。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规定。2.1.5 对承包方在施工或劳务中发生人身事故,应提供医疗、抢救的方便。2.1.6 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在参加抢救国家财产中,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厂规厂纪者按规定给予

3、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立即停止其施工。2.1.7 合同签订时,应注明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则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则扣除50%。2.2 承包方应承担的职责2.2.1 承包方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且所承包项目不得转包,项目负责人即安全第一责任者。2.2.2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工程的特点及施工和劳务中的安全要求。2.2.3 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请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2.2.4 现场施工和劳务

4、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厂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人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动火工作票制度等各项厂纪厂规。2.2.5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劳务人员接受发包方组织的电力生产安全(包括消防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至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手续。2.2.6 对由于施工和劳务中违章而导致设备故障、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2.2.7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电力生产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2.2.8 对施工或劳务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必须迅速报告甲方安监部门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2.9

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坚持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加竞争,以安全、优质、信誉取胜。反对不正当的手法,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3. 外来施工、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3.1 施工、劳务人员入厂前,必须经电力安全生产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施工、劳务人员每年还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程年考,考试成绩记入非电业系统外来工作人员安全合格证。3.2 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季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部的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文件资料。3.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特殊工种人员在胸卡的背面由保卫部门注明“工种”和其证号。3.4 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必须具备以

6、下的记录台帐,即:人员进出登记表、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电气、电焊、起重)工器具定期校验记录表、车辆检验记录。3.5 按时参加“外来施工单位安保协会”的会议,即协会组织的专项检查,并遵守有关章程的各项规定。4.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和统计上报、处理4.1 施工和劳务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值长和安监部门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警(厂内部报警电话“219”),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4.2 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厂部对由于违章而发生设备损坏、停止运行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4.3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4.4 涉及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外包单位安保会协调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订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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