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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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

2、为。(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一)客观性

3、原则。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可比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一贯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四)相关性原则。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五)及时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六)明晰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

4、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二)配比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三)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

5、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受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受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一)谨慎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二)重要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6、可适当简化处理。(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第六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于12月31日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八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

7、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表无虚假,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8、。第三章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第十二条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及账务组织,记账方法、账务核对、会计报表等内容。第一节 会计科目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对信用社会计核算对象按照其经济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综合考核和分析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二、会计科目

9、的基本规定。(一)会计科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各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及信用社不得任意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二)会计科目代号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1、存贷款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以便从凭证的科目代号上识别单位的经济性质及其资金的性质。2、其他科目账户的编号,也应将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顺序号编列在后。(三)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

10、目余额的衔接。(四)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核算,发生业务记借方,销减记贷方,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凡属于有价单证、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按单证面额或实际金额进行核算;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每本(每份)假定一元进行核算。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通称传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另行编制,也可用经过填制后的原始凭证代替,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载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采用单式凭证,

11、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不得混用、代用。一、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1)现金收入凭证;(2)现金付出凭证;(3)转账借方凭证;(4)转账贷方凭证;(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7)表外科目借方凭证;(8)表外科目贷方凭证。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信用社经过编制后作为记账凭证凭以记账。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公存款业务类1、现金缴款单2、进账单3、现金支票4、转账支票5、活期存款存款凭条6、活期存款取款凭条(二)储蓄业务类1、活期储蓄存款凭条2

12、、活期储蓄取款凭条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4、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证5、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6、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三)贷款业务类1、贷款借据2、贷款收回凭证(四)计息业务类1、储蓄利息清单2、贷款按期计息清单(五)结算业务1、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使用的凭证2、特约汇兑业务使用的凭证3、大额(小额)支付业务使用的凭证(六)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类:1、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七)收费业务类1、手续费、结算费等收费凭证2、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

13、名和账号;(三)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四)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五)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客户签章(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支付密码);(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第十七条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反映真实、字迹规范、符合规定。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机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二、销账冲正凭证数字应分别用红、蓝墨水填写;只有一笔金额的传票,如金额下有空格栏,应从右上空格分位起到左下空格最大位

14、数上,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金额的传票,需加合计数;凭证数字、文字写错应重新填制。三、票据的金额及汇票、本票、支票的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日、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四、转账业务,应编制转账借方和贷方凭证,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对转,借、贷金额必须相等。但对三个以上科目对转的一套凭证,只能采取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不得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五、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

15、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六、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不得用“-”代替。七、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用“毛”代替“角”,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八、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大写金额不足二十元的,应在十元前加“壹”字。九、凡规定由客户填写的凭证,信用社人员一律不得代填。若遇特殊情况,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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