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民法典&amp#183;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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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

2、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目录第1章 一般规定第1节 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2节 损害第3节 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4节 抗辩事由第5节 其他规定第2章 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 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节 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节 专家责任第3章 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1节 监护人责任第2节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第4章 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1节 物造成的损

3、害第2节 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第3节 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第4节 产品责任第5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损害赔偿第3节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1章 一般规定第1节 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1条一般条款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条归责事由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4、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加害人得反证自己无过错,但法律规定不得反证的除外。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对物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第3条 侵权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能够识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节 损害第4条 损害的定义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第5条

5、 损害的举证受害人对损害的范围、程度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无须举证的除外。第6条 现实威胁虽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第3节 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7条 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8条 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因果关系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负有作为义务而怠于履行此义务致受害人遭受损

6、害的,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此作为义务及加害人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损害的盖然性。第9条 原因竞合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第10条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 教唆和帮助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教唆者、帮助者无资力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教唆者和被

7、教唆者均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由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帮助者和被帮助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均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的监护人与被教唆者或被帮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 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则其他团伙成员不承担责任。第13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

8、相关责任。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4节 抗辩事由第14条 一般规定如加害人能够证明有依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之特定事由,则应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第15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16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应当由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在受益限度内适当分担损害。紧急避险人因

9、重大过失采取不当的避险措施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17条 受害人同意、自愿承受危险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同意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不发生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效力。第18条 自助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9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0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10、的,由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行为竞合导致损害发生的,适用本法第9条的规定。第5节 其他规定第21条 责任竞合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受害人应当依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但损害涉及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格权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根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支付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符合物上请求权等诉权的构成要件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根据物

11、上请求权等诉权提出诉讼请求。第22条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以及计算方法等另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规定。第23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关系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得因此免除或者减轻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害人被判决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罚罚金或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的,应以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2章 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 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4条 对生命权的侵害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并赔偿为救治受害人所支

12、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支付死者丧葬费的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合理的丧葬费用。第25条 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侵害公民身体或健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已经支出和将要支出的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有权请求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父母或其他抚养人有权单独请求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第26条 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

13、或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本法第2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第27条 对名誉权的侵害侵害公民名誉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第28条 对隐私权的侵害披露、宣扬公民隐私或者侵害公民个人或家庭生活安宁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第29条 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公民的姓名、肖像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受害人

14、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加害人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姓名、肖像的,对受害人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的金额。新闻报道或者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姓名的,不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第30条 对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以其他方式侵害公民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造成受害人重大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节 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1条 对财产权的侵害加害人非法侵入、妨害、侵占、毁损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侵权的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照价赔偿的

15、民事责任。第32条 商业诽谤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 不实信息与不当咨询意见负有信赖义务的人提供不实信息或不当咨询意见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4条 第三人侵害合同第三人以引诱、胁迫、欺诈等方式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第35条 欺诈和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他人钱财或者使他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第36条 妨害经营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37条 窃用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窃用他人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此等交易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加害人从此等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也应依据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给受害人。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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