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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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8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年一月十六日河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 简称流动站)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 作,充分发挥流动站师资蓄水池的作用,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和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 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和河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 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2、 法。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 的校长(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科研 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总务处等部门负 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协调、 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设站单位具体负责。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 办),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四条 各流动站设主任 1名,一般为设站单位分管人事或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流动站主任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考核组。考核组由 5-7 位相同或

3、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本单 位博士后进站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工作归设站单 位负责管理。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第七条 博士后类型:(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 各设站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按照相关程序面向社会招收 的博士毕业生,须全职在校工作(师资博士后除进出站手续按本 办法办理外,其它事宜参照河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执行)。(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 各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 毕业生,在校主要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学科博士后包括工资关 系

4、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三)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联招博士后”): 指省内各高校、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技研发基地因技术 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联招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技研发 基地所在单位、企业或基地管理,主要在单位、企业或基地开展 工作。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一)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 3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二)本校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进站 人数总和的 20%。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5、二)设有国家级科研平台或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充足研究经 费,近五年内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经历。第一、第二具备一项即可,第三为必备条件。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人事处网站公布博士后招收信息。博士 后合作导师须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 要学术成果等),经审核后在人事处网站发布,并定期更新。第十一条 鼓励招收外籍博士和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 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 化程度。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工作签证由国际交流处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进出站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进出站人员,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

6、面申请, 填写相应申请材料;设站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出具意见; 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国家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经审核通 过后,向校博管办提交纸质材料;校博管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审批。第十三条 联招博士后的招收和进出站考核须参照学校相 应标准,由学校和联合招收单位(企业)共同实施。联合招收单 位(企业)和联招博士后本人须与学校签订联合招收协议。第十四条 申请进出站人员须按照河南大学关于完善博士 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材料的通知准备所需纸 质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第十五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在 1 个月内到校办理进 站手续,并与流

7、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 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3 份,博管办、设站单位、博士后本 人各执 1 份。第十六条 凡不是以“在职人员、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外 籍或港澳台地区”身份申请进站的博士后,须将其人事档案邮寄至校博管办。3 个月内仍无法将档案转至我校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以博士后 合作导师为组长、3-5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为成员的指导小组, 指导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 得指导小组同意。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 点、重大科研课题紧密结合。博士后进站 2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 作,向指导小组和

8、设站单位汇报并存档。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等工 作条件。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 格式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设站单位、 校博管办、国家图书馆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 24 个月。确因课题 需要,由本人申请,指导小组批准,经设站单位审核,报校博管 办备案后可最多延期至 36个月。超过36个月仍未出站的,其所 需经费,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的,经本人申请,博士后指 导小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9、一者予以退 站: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二)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四)无故连续旷工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1 个月的。(七)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八)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校博管 办备案。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 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 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 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 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退站人员

10、的博士后科研经费,予以收回。退站人员与设站单 位或联合招收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自退站之日起自行废止。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学科博士后享受在职单位相关待遇;联招博士后享受招收单 位(企业)的相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安排(一)博士后本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凭河南省人力资 源与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到公安户政管理 部门办理户口手续。(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在职职工 同等待遇。(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第二十六条 科研启动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 3 万元

11、;实 验性理科及工科、医科 5万元。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以河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属所签订工作 协议超额完成部分的,由科研处或社科处核发奖励。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优 秀在站博士后。该奖由设站单位推荐,博管办、科研处和社科处 组织专家评选。原则上每个设站单位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在站博士 后总人数的 10%。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奖励 1 万元,其 合作导师奖励 5000 元。第二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 按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2、执行。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七章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第三十条 鼓励在站和拟入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 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如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博 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为加大博士后人员国际化程度,提高 国际学术交流水平,获批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的除享受规定 的相关待遇外,学校和设站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如属于我校重点发展学 科、紧缺专业或国家重点项目,应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的相 关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

13、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 求出国(境)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负 责人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河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 员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 手续。联招博士后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或所在企业负 责办理。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除获批项 目按规定执行外,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不得 超过1个月,在站期间累计不得超过 3个月;外出参与合作研究 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需延期完成所参与合作项目,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批准后,可最多延期至 24 个月。延期期 间除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不再额外提供资助。

14、在站期间有出国 (境)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时 间应不少于出国(境)时间。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 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不归 1个月以上者,所在设站单位应及 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收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 资、津贴等。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拨款、河南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经费、学 校及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账, 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管办组织博士后 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博士后出站时的

15、剩余经费、 博士后招收经费的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 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校博管办根据各流动 站博士后招收情况,可向各流动站按博士后招收人数下拨至少每 人 1 万元的建站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进出站考核专家评审 费,博士后招聘经费及相应流动站建设等。第三十七条 校博管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 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布置的流动站评 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 理和检查制度。第三十八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和服 务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建立相应的博士后联谊机制,鼓 励出站博士后继续为学科

16、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报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和转送、申请留校博士后的审核等工作。第四十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博士后安排住房。对于 不能安排住房的,给予每月 800 元的租房补贴。已享受学校住房 政策或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提供。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管理。根据全 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我 校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博士后有关经费。第四十二条 科研处和社科处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在站博 士后的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流动站所在单位的 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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