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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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方式,加强音像记录内容归档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音像记录作为执法证据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摄像机等手持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摄录,也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将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以便于记录最佳声像效果。第三条音像记录内容应当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下列情形可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

2、的;(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一并备案存档。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在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开始录制。执法人员在录制起始阶段可以记录主要情况,内容包括:录制日期和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和地址,执法人员姓名、被检查单位到场人员姓名与职务等。第五条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开启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执法人员XXX、,我们的执法证号分别是XXX、,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第六条调查、

3、询问、听取陈述和申辩等执法事项开始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的情况。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七条各执法业务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音像记录资料,并指定一台计算机统一存储音像记录资料,同时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做好备份。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资料从音像记录设备中导出,并存储到指定计算机中。第九条计算机中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每个类别中的内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建立文件夹,并将相应音像资料存储于该文件夹中,所存音像资料文件的命名规定为:日期+被监督单位名称+主要执

4、法事项。第十条各执法业务科室应每月进行一次音像资料备份存储,将专用计算机中的音像资料复制存储于移动存储设备中。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资料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各执法业务科室应于每年12月份,将全年音像资料刻录光盘,统一交局档案室留档。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另外刻录光盘,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十二条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属当年未归档资料的,须经保存该资料的执法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用;属往年已归档资料的,按保密管理规定从档案室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传播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5、第十三条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提交法院、检察院的音像记录资料,属于当年未归档的资料,应由保存该资料的执法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由执法业务科室提交复制件;属于往年已归档的资料,按保密管理规定由档案室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数量、用途和去向。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负面舆情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S)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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