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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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生产办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关于大、中、小修和修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

2、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装置检修理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装置检修理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修理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理临时组织机构,对检修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涵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布暑、检查、总结,车间各检修理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停工检修理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修理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负责检修理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依据检修理任

3、务布置检修理现场,确保各通道畅通,关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改换。 第九条 装置停工检修理必须制定停工、检修理、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参加检修理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修理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修理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修理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修理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

4、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强化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关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状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保证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同意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

5、须采用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显然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四周(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

6、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关于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理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关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

7、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强化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项目,厂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状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用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通过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通过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

8、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检修理期间要强化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在检修理期间要确保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优良的状态。 第二十九

9、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通过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掉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施工人员劳作保护用具的

10、穿戴状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状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状况; 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状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状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状况,生产办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状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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