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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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略)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略)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起诉。”(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

2、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室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羯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蛆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涉及公民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行政争议案件,即使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只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举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

4、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

5、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主要看这个行为是查有较强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应用。(1)首先,从主体方面界定。只有下面特定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人民政府。(2)其次,从行为性质方面界定。一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事务,二是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总动员等。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二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2、抽象行政

6、行为能够反复适用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案例:段某是某县人民医院的护士。2005年9月段某生育了一胎。由于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段某于2008年领取了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并于同年生育了第二胎。2010年段某再次怀孕,医院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多次做工作,劝其进行人工流产,但段某不听劝阻,于2010年10月又生了第三胎。某县卫生局依据某省人口与

7、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10年11月20日做出了给予段某开除的处理决定。段某不服,于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吗?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能规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不可以)目前我国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种类:(1)国务院对原级复议决定的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省级政府根据特定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0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条件:1 .该复议决定由省政府作出2 .该复议决定的内容是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 .该复议决定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

9、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3)出入境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因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受人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其行为被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1)时间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2)依据一一刑事诉

10、讼法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1)调解行为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若不妇科提起民事诉讼,不可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才可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提起民事诉讼,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5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11、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分析: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行为不应被认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不得提起行政诉讼。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相

12、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相对人是否遵从行政指导,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因此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注意: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诉后,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则属于作出一个新的行为,而不是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实际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牛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而未外部化)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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