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85533584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把握诉讼时效2008年1月20日,建行与众人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 合同,约定众人商贸公司向建行借款100万元,由鼎新担 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且鼎新担保公司与建行签订了保证合 同,2008年1月28日,建行又与韩某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众人商贸公司向建行借款100万元,韩某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贷款发放后,因众人商贸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鼎新 担保公司与建行约定代偿方式为:分期代偿,代偿期间为 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但该期间内未偿清完毕,鼎新 担保公司又于2012年4月29日为众人商贸公司代偿剩余全 部贷款本息,共计代偿70万元。鼎新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 因众人商贸公司、

2、韩某均未归还代偿款,鼎新担保公司遂起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众人商贸公司给付代偿款70万元;被 告韩某对众人商贸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的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韩某辩称原告追偿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对韩 某的诉讼请求。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众人商贸公司作为债务人未 按合同约定向建行偿还贷款,导致原告鼎新担保公司向建行 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为众人商贸公司代偿贷款本息70万 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众人商贸公司归还代偿款70万元 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

3、使追偿 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 算。原告鼎新担保公司于2012年4月29日为众人商贸公司 代偿了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至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10月15 日已经超过了2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 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向被告众人商贸公司行使追偿权超 过了诉讼时效。因被告众人商贸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 辩,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被告众人商贸公司仍应承担 责任。但众人商贸公司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后果不能当然适 用于被告韩某。根据法律规定,其他连带保证人对承担了保 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原告 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其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不受法院

4、保护, 依照公平原则,原告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也超过诉讼时 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 支持。遂判决:被告众人商贸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70万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 诉,判决现已生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 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

5、,平均分担。” 根据该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 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 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 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但保 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法 律将不予保护。一、“诉讼时效的抗辩”谁主张,谁适用。本案中韩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效力是否及于所有被告 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诉讼时效问 题必

6、须当事人主动提出,否则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 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是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 辩是当事人的权利,其可以行使或放弃。本案中众人商贸公 司、韩某虽然诉讼地位一样都是被告,但其诉讼权利是独立 的。因此韩某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仅适用于韩某,众人商贸公 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但众人商贸公 司放弃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后果不能及于被告韩某。二、原告的追偿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债权沦为自 然债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 计算。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 权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

7、计算。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计 算诉讼时效。第一种情况保证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若保证人自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债 务人行使追偿权,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则 保证人的追偿权会应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能否支持?笔者认为,其 他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能, 其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连 带共同保证人地位一致,对于债权人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 务,因此,当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 根据公平原则,其他保证人要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追偿 不能部分的债务。而

8、保证人因向债务人追偿超过时效而得不 到法院的支持,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追偿不能,因此,保证人 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前提条件不满足,保证人的追偿请 求不能得到支持。而且若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债务人都不承 担责任,反而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连带保证人承担责 任,也有悖公平。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对韩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情况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行使了 追偿权。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向债务人及其他连带保证人追 偿有先后顺序,但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保证人可以一 并起诉债务人或其他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分开诉讼。若保证人 选择分别诉讼,且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向债权人承担责 任之日起两年内

9、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执 行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此时起诉其他 连带共同保证人已经超过了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的时间,那保证人的追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 时追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该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 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保证人只有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才 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应 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计算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诉讼 时效。综上,笔者建议,从维护自身权利的角度,保证人向债权人 承担了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 权利,以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