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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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技术要求一、总纲(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二)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许可种类、范围和许可证条件从事辐射工作。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体系及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安

2、全责任,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的安全和防护负总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四)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措施(含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监测方案、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制度、辐射应急预案,并做好落实工作。(五)定期开展辐射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件)。推荐精选(六)依法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报告包含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七)根据有关规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经验反馈及

3、时修订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二、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为加强和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使用,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预防辐射事故(件)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成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 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单位法人兼任,主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管理机构的副职,辐射工作及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质保等)经理及主要辐射工作人员为成员。设1名本科学历以上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2) 本单位及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20日内)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同时变更北京市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单位信息。(

4、一)管理机构的职责保证国家、地方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在本单位内得到执行。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含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推荐精选、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完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相关法规及内部辐射安全规程的宣传、培训和考核;3、负责组织进行辐射应急预案的演练;当出现辐射事故或事件时,组织人员,启动应急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发生后的抢救工作;4、负责辐射安全设施和仪器的维

5、护和管理,并组织进行辐射工作场所和周边环境监测;5、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进行人员健康、保健管理。(二)组织结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分三级设置,第一级为辐射工作单位层面,由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第二级为单位业务主管处室,由主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安排1名辐射安全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第三级为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是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成员,并对本科室的辐射安全工作负责。(三)管理机构的人员分工及职责1、第一负责人:应为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辐射安全负总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2、第二负责人:单位主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单位辐射安全领导责任,

6、负责管理辐射安全机构的日常运行。推荐精选3、成员:辐射工作及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质保等)经理及主要辐射工作人员组成。各部门负责分头落实辐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含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4、辐射安全专职人员:掌握本单位辐射安全工作整体情况,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情况,统一对外联络各政府管理部门,追踪辐射安全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三、安全防护操作规程(1)按照许可的同位素种类和数量在指定区域

7、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不同种类的核素、不同放射性水平及不同操作特点的工作应在不同的实验室内进行。(2)放射性同位素购买和使用,要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申请、许可、登记制度。(3)在进行正式实验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应了解放射性核素的性质,熟悉操作流程,充分做好实验的一切准备工作。(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上岗证。(5)凡进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及操作性质,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推荐精选。操作活度较大的b放射源时,应佩戴防护眼镜,以减少眼部的受照剂量。从事较大量放射性碘的人员,应注意气溶胶的个

8、人防护。(6)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时,要按照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放射源时,应按操作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采取时间、距离和屏蔽等防护措施。(7)严禁用嘴直接接触吸取放射性物质的用品(如吸管等),也不能用没有戴防护手套的手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或受污染的用品,更不能徒手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8)从事放射操作的人员,应做好放射事故的预案,熟悉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准备好进行事故处理的必要器材。(9)实验之后应对工作场所台面、地面、工作人员体表及有关用品的表面污染和剂量率水平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发现污染,应进行去污和洗消。(10)应妥善收集和处置放射性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应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固体放

9、射性废物应用塑料袋包装,液体放射性废物应转入容器内。废物及废液应注明同位素种类、收集时间等。四、辐射防护措施(含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要求:应依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确定本单位职业人员个人剂量约束值以及公众个人剂量约束值。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约束值通常在2mSv-5mSv,公众的个人剂量约束值可取0.1mSv。场所外人员常居留处的剂量率水平不得大于2.5Sv/h)推荐精选(一)电离辐射与中文警示说明: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出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用来操作放射性物质,监督区用来进行样品测量。场所布局应合理,

10、有明确的人流和物流通道。以及场所应设置卫生通过间,用来更换工作服,污染监测和去污。(三)在卫生通过间内安装或摆放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供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前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在卫生通过间应准备去污用品和洗消试剂,一旦发现放射性污染,及时去污。(四)控制区内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房间内应配套有独立排风的通风橱或手套箱,操作易挥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如碘)的通风橱或手套箱应安装过滤系统或高效过滤器,通风橱的风量应该满足要求(半开情况下,风速大于1m/s),手套箱应保持合适的负压,并有负压显示。通风橱或手套箱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口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3m。(五)有适当的外照射屏蔽防护用品,操作核素易采用铅玻璃、铅

11、砖屏蔽,操作核素易采用有机玻璃板屏蔽。强外照射操作时,可配备机械手。(六)在进行高温、高压的操作时,应该有防过热、防超压的保护装置。(七)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台面为易去污材料或者用易去污材料覆盖。配置陶瓷盘,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简单操作。(八)配备有放射性废水暂存衰变罐(池),体积能够满足短半衰期核素至少暂存10个半衰期的需要。排放前监测,并向审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然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推荐精选(九)配备有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并有分类收集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废物桶。废物桶材料为不锈钢或铅板,具有一定的屏蔽性能。定期向审管部门提交短

12、寿命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申请,获得批准后解控处理。长寿命放射性废物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十)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需采取安保措施,安装防盗门、闭路监视系统、红外防闯入报警系统等,符合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DB11 412-2010)。(十一)放射性废液收集容器应不宜破碎,如钢桶、高密度聚乙烯或聚碳酸酯罐, 如果装在玻璃或陶瓷容器中,外面包裹不宜破损的保护套。不宜使用塑料桶长时间收集和暂存放射性废液,塑料桶老化碎裂可导致放射性废液泄漏。(十二)工作人员配备了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可配备铅衣、铅围裙等。(十三)配备有个人剂量计、便携式表面污染和剂量率水平检测仪器,操作强外

13、照射同位素的场所,考虑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操作挥发性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气溶胶取样监测设备。(十四)安装有火灾报警器,配备有灭火器材,设有应急通道,有放射性同位素应急包装容器,以及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推荐精选五、监测方案和监测制度(要求:依照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京环发2011347号)的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内容包括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监测方案中应包括实施部门、监测项目、点位及频次、监测机构等。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防

14、护管理机构应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一)个人剂量的监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GBZ128-2002)进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按照不低于1次/季度的频度将个人剂量计送有资质单位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归档保存。(二)工作场所的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季度,监测点位至少包括场所外四周、上方和下方的人员可达位

15、置、出入口门外。(三)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年,监测点位包括工作场所所在建筑物四周及场界,另外包含一个固定环境监测点位推荐精选(周围相对空旷的空地或者绿地)。(四)监测项目为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五)有监测能力的可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自行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定频率为1次/年。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五)如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继续开展辐射工作。六、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制度(要求:对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须按照每季度一次的周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个人剂量监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并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要求建立有个人剂量档案。)有资质单位指取得计量认证、专业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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