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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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标题2016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015-06-1522:48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

2、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实际状况,组织所

3、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第七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的总体控制,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一)确认由拆除施工企业编制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建筑物和地上地下管道、

4、管线等的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二)依照规定确定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拆迁项目概算,及时支付给拆除施工企业,并督促其专款专用;(三)委托列入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四)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五)设立拆除安全联络员,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八条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5、、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房屋拆除;(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业务;(三)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四)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五)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省建

6、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八)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进行。第十条申领江苏省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依照苏建建(2003)246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企业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保证拆除施工安全条件;(二)持有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持

7、有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凭证;(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要求。具有拆除工作业绩,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为其施工管理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拆除施工企业,可优先列入名录。第十二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实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理。根据本意见和拆迁项目的具体实际,可以实行拆除工程招投标。第十三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后,应当与其订立拆除施工书面委托合同。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外,拆除施工委托合同

8、还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包括工地围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安全要求、专项安全防护要求、管线检查及运输要求等),以及防尘降噪等环保措施;(二)拆除施工安全责任;(三)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四)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市房产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时推行。第十四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拆除方案;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报市房产局备案。对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

9、件。第十五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委派安全联络员,巡查督促拆除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在拆除现场的具体落实,排除安全隐患,形成巡查书面记录。第十六条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第十七条拆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专职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

10、方可施工。需要拆除管道和容器的,应当在拆除前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当做到:(一)实行全封闭管理。现场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档,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二)按照拆除要

11、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拆除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三)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有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除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严密遮盖,严禁在拆除现场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二十条

12、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拆除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第二十一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第二十二条拆除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第二十三条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拆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

13、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罚。第二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15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六合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京

14、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南京市

15、六合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容、公安、司法、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务、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五)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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