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周转材料管理办法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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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降低项目工程成本,充分发挥周转材料在施工中的作用,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转材料管理模式执行局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二章 周转材料定义和范围第三条 周转材料定义: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基本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并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工具性材料及配套附件。第四条 周转材料主要品种范围包括:一、组合钢模板和其它大块定型钢模板;二、碗扣支架、钢管脚手架、门式支架、万能杆件;三、钢轨(包括重轨和轻轨)、枕木;四、钢板桩、钢管桩、大中型工字钢及槽钢、H型钢;五、贝雷梁及其附件、导梁、门架、军用梁;六、移动模架、挂篮、导管、非随机

2、护筒、油罐、水罐、水泥罐、钢浮箱、钢套箱、集装箱;七、其它占用较大流动资金的周转材料。第三章 周转材料配置第五条 周转材料的配置应充分利用各单位内部的现有资源,尽量减少新增周转材料。在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项目部应结合施工方案,通过成本测算,决定是否新购置、加工、租赁或内部调剂使用周转材料。第六条 项目部新购置(含加工)周转材料应写明情况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各单位物资管理部,报告中要对购置周转材料的经济效果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说明,各单位相关部室及相关领导参与意见后报局物资管理部,经局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未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项目部不得自行采购或加工周转材料。第四章 周转材料采购第

3、七条 周转材料采购应严格按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为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建议在第四章前增加单列一章为:第四章“周转材料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为周转材料的主管领导,物资部为周转材料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周转材料的采购、发放、现场管理、回收等工作,对不按管理规定使用周转材料的分包队伍,进行相应处罚。第八条 工程部负责向物资部提供周转材料的需求计划,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各种周转材料的使用时间、周转次数、总需时间等,并对物资部进行交底。各分包队伍负责现场周转材料的使用、保管、保养、堆码等工作,工程部及分包队伍共同协助物资部对周转材料进行管理。第五章 周转材料验收保管第八条 新购周转材料进场后,

4、应由项目部物资部、工程部、经营部、试验室、财务部等成立验收小组,共同按着合同规定要求对周转材料的规格、数量(重量)、质量、安全、配件等进行验收,并严格填写验收记录单,登记周转材料管理台账。第九条 从原材料仓库领出用做周转材料使用的物资建议修改为:从原材料仓库领出用来加工改造为周转材料的物资应填写加工改制单,以办理原材料出账、周转材料进账等手续,并提供给项目财务部作相关科目的增减。第十条 对周转材料的保管、保养、维修和调配等工作,项目经理部须配备专人负责,保证充分发挥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第十一条 凡回收、存放待用的周转材料,需要维修保养的要先维修保养,然后摆放堆码整齐;露天存放时要加垫木

5、,并采取防潮、防锈、防腐、防盗措施,小件及配件应入库存放。为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及时提供完好的周转材料,应克服重使用、轻管理、轻维修的不良倾向。第十二条 每月应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周转材料及时查明原因,填写周转材料盘点记录单 ,对于丢失报废的周转材料填写周转材料丢失报废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列入当期的工程成本第六章 周转材料使用第十三条 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使用过程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保管,谁丢失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第十四条 项目提供给分包队伍使用的周转材料,分包队伍使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备注周转材料的计划使用部位、计划使用期限、建议增加内容、明确提出部位及使用期限、以便物资

6、部及时了解现场周转材料的使用动向及状态。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签订使用维修、保养保管及丢失损坏赔偿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五条 提供给分包队伍使用的周转材料,项目物资部与分包队伍之间要严格办理周转材料的交接手续,清点数量,验明质量,明确现场保管、维修、损坏及丢失赔偿责任,必要时可扣分包队伍一定数额的使用保证金,当工程完工周转材料如数交回时再返还保证金,以避免周转材料的丢失和人为的破坏。第十六条 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维持其原有形状,由分包队伍负责使用期内的维修、保养等工作,并不得随意割改或更换零配件、改变结构。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抵押项目的周转材料。第十

7、七条 周转材料要严格按规定的周转次数充分利用建议修改为: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责任制度、按规定的周转次数充分利用,在施工中不准随意以大改小、以长改短、改变其形状(如确因施工需要改变形状的,经请示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乱拆、乱丢、乱摔和挪作他用建议修改为:严禁将周转材料拆卸、损坏、乱丢、乱摔或者挪作他用。因故意行为造成周转材料及其它损失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第十八条为提高周转材料的周转率,各分包队伍必须保证在申请的时间内使用周转材料,不得超期使用(特殊原因及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要保证周转材料的完好率100%,建议增加内容。与第14条建议队伍在申请时

8、增加提出使用期限相对应。以便提高周转使用效率。若在使用、保管过程中致使周转材料丢失、损坏(不能修复)的,由分包队伍补全数量或按新品原值的100%赔偿,赔偿金额冲减项目材料费成本,对用完不及时通知移交及严重超期的要扣取相应租金。建议增加内容。规避队伍用完不及时移交、整理带来的损失,建议增加超期扣取租金指导价格。第十九条 周转材料使用结束后由分包队伍负责清除表面砼及杂物,否则可视情况收取一定的清洁费用,使用单位要对周转材料进行维修、整理、分类堆码,做好清点移交准备工作。各分包队伍必须安排专人保管、维修、移交周转材料。建议增加内容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的调拨要办理调拨手续,经现场主管领导批示后物资部门予

9、以调拨。调拨时移交人、接收人应对移交数量、规格型号、技术状态、使用状况、交接日期进行签字确认。交接时发生的移交人负责装车,接收人负责卸车及倒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各负责人承担。建议增加内容,细化调拨双方责任义务,避免分包队伍在周转材料租赁结束后无人管理、移交等扯皮现象给物资部门管理带来的不便。第二十一条 周转材料当月实际使用次数,应由项目物资部填写周转材料摊销单按月提供每一工程使用周转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次数、使用期限等资料,签字后与报表一起报送财务部,作为周转材料使用摊销的原始记录,财务部据以计算当月摊销费并计入生产成本的材料费用成本。第七章 周转材料摊销第二十二条 周转材料摊销由项目

10、部物资部和财务部根据周转材料的性质、使用次数、使用时间等综合因素共同考虑确定,并报上级单位物资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三条 周转材料的摊销方式有:一、一次摊销法:指在领用周转材料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工程成本。这种方式适用于以下周转材料:(一)、易腐、易潮、易变形的周转材料;(二)、本工程专用的周转材料(单件原值30000元以下),如:各类专用模板等;(三)、部分大型周转材料的配品备件,如:配套的螺栓螺母等。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周转材料,帐销物存,仍需按要求登记周转材料管理台帐和上报报表。二、分期摊销法:指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计算每期摊销额,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但是考虑到新品的使用

11、效率较好,应按原值五、三、二的比例进行三年的摊销分配。其计算公式为:周转材料每期(月)摊销额=说明:1、N为原值摊销比例,第一年为50%,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0%2、预计残值回收率为购入原值的5%三、分次摊销法:指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计算每次摊销额,分次摊入工程成本,但是考虑到新品的使用效率较好,应按原值五、三、二的比例进行三年的摊销分配,其计算公式为:周转材料每期摊销额=本期使用次数说明:1、N为原值摊销比例,第一年为50%,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0%2、预计残值回收率为购入原值的5%四、定额摊销法:指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12、这种方式计算简便,工程成本负担比较均匀,多为投标时使用,但因不适合我局目前确定的物资设备管理模式,实际施工过程中不建议采用。其计算公式为:周转材料本期摊销额=本月完工的实物工程量单位工程量周转材料消耗定额以上几种摊销方式项目可自行选择,但在本工程确定某种摊销方式后,不应任意变动,更要避免出现只用不摊或少摊而造成的成本虚盈实亏的现象。对于一些本工程专用的周转材料(如桥梁上用的护栏钢模板,房建工程中的异形柱模板等等)应加大摊销力度,必须在本工程全部摊完,工程完工出卖或调出的金额上交项目财务冲减材料费成本。通用周转材料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摊销标准见

13、下表)周转材料摊销标准(期限 )周转材料名称 摊销标准组合钢模板和其它大块定型钢模板;导管、非随机护筒;一些大型周转材料的配件(原值较小的);本工程一次摊销完毕碗扣支架、钢管脚手架、门式支架、万能杆件;钢轨(包括重轨和轻轨)、枕木;钢板桩、钢管桩、大型(高度大于180mm)的工字钢、槽钢、H型钢等通用型材;贝雷及其附件、导梁、门架、军用梁不超过三年钢浮箱、钢套箱、集装箱不超过三年挂篮模板、平车不超过三年油罐、水罐、沥青罐 不超过三年说明:在此基础上可以多摊,但不得少摊或不摊;其它未列入的周转材料摊销可参照类似材料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值已摊销完但还有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再使用时可对其进行评

14、估作价,所评估的价值一般不得高于购入成本的30%,调出时应按质论价,评估或调出金额都要冲减材料成本;如不重估价值则使用时不应再摊销周转材料的使用费用,但应把维修保养费用摊入工程成本。第八章 周转材料报废及完工处理第二十五条 周转材料因使用时间过长、变形、修补多次已无法恢复使用,或由于使用存放不当而造成的不能修复使用的可申请报废。报废(或完工处理)的周转材料原值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报局物资管理部审批,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周转材料报废(或完工处理)报局属各单位/事业部物资管理部审批后处理。报废周转材料项目必须填写周转材料报废、丢失报告单,同时写明处理方案和预期收益。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周转材料需提足

15、余值,报废要同时冲减库存数量和原值、净值。第二十七条 报废的周转材料如能以大改小或改为它用的,一定要加以改制利用,不能利用的可出售,收入进财务账冲减材料成本。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或年终,应对所有周转材料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盘点。对于短缺的要查找原因,对于报废不能用的要完善手续。第九章 租赁周转材料第二十九条 根据施工方案中拟定的周转材料使用计划,在自有周转材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租赁周转材料成本效益更优的前提下,项目部提出周转材料的租赁计划,报上级单位审批。第三十条 为明确责任,项目部租赁周转材料必须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范本采用局统一下发的范本。建筑版块代分包队伍租赁周转材料的,分包队伍应出具委托承诺书建议修改改为: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委托承诺书”以便防范风险。,签订周转材料的三方租赁合同。分包队伍自行租赁周转材料的,由出租方应向项目部出具租赁声明。第三十一条 项目租赁周转材料的进、退场工作由项目物资部和分包队伍共同负责。为降低成本,减少租赁费用的支出,项目物资部要根据实际需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周转材料的进场,并与分包队伍共同做好周转材料的数量、质量的验收工作,及时办理周转材料的使用交接手续;租用的周转材料使用结束后要督促分包队伍对周转材料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整理,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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