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管理及提高处方质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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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丹县中医院关于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及提高处方质量的暂行规定各有关科室: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减轻患者负担,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 实际,特重申如下规定:一、严格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院 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药剂科、医务科、质控科,每月检查处方质量,并对不合理 处方进行点评、反馈、通报。二、进一步加强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严格实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及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应当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 使用抗菌药物,药剂科、医务科、质控科要对医院抗菌

2、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 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病历进行点评,定期通报违规现象。三、严格控制大额处方,处方金额应当控制在西医100元以下,并征得同意并签字, 否则不予收费及发药。在处方检查中发现做不到的,对当事医师、药剂人员分别处10、 5元处罚。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造成患方不满意和/或被投诉的按医院职工奖惩 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四、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不得随意加大剂 量及超范围应用,确因临床需要超剂量时,应当再次签名方能使用。对于超剂量用药造 成不良后果被患方投诉的按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第25条规定处理,并承担不良后果 的全部赔偿,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另

3、行处理;对于超适应症用药及药品未注册用法用量的,应注备以下条件:在影响患者生活 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用药的目的不是试验研究;有合 理的实践证据;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签 署知情同意书。五、各科室严格控制药品使用比例,药比不得超过每年目标责任状确定的指标(特 殊病例除外),药比每两个月考核一次,药比每超1%扣发400元。六、各科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全院门诊控制在20%以下,急诊科40%,出院 病人控制在60%以下,抗菌素使用强度40DDD。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率考核指标以年度 目标责任状为准。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

4、关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 的规范性及适宜性进行审核,对发现不规范处方,应当返回医师重新修改,医师应当给 予配合,确保处方合格率达95%以上,对于不配合的医师予100元的处罚。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等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药师应当拒绝调剂(使用), 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剂。对于明显错误的处方,药师不能发现或发现了仍然调剂者,一次处罚药剂人员100 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第25条规定处理,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不规范处方的处理。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 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处方一次扣当事医师10

5、元,扣药剂人员2元;九、不适宜处方的处理。对于出现不适宜处方一次扣当事医师100元,造成不良后 果的按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第25条规定处理,并承担不良后果的赔偿。十、超常处方的处理。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对于第一次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予医师300元处罚;对于第二次出现超常处 方予600元处罚,对于第三次及以后出现超常处方,予扣发一个月奖金并对其作出书面 警告,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该医师的处方权。十一、年底对年度药比、抗菌药物使用率达标及在处方点评中无劣点的科室,一次 性给予1000-

6、5000元的奖励,并以此为年终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医院其他规章制度内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 以本规定为准。附: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相关规定南丹县中医院年 月 日附: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号)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 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

7、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8、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 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 适应证不适宜的;2.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 重复给药的;8.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 当理由无适应证用药;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 无正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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