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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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 努力探索新业务领 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 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我行通过与借款人 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 仓储单位接受 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 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 移占有。第三条 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 如银行承兑汇票、 信 用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 发生严重损失,总

2、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二章 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 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 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仓储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仓储位出租率 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 10 万吨以上, 经营年限 2 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 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六条 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

3、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 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 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八条 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 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 信贷产品部门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 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 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 押贷款业务。第三章 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

4、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 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 格波幅不得超过 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 包括增值税发票、 进口报关单、 商检证明等; 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 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四章

5、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 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 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 务流程( 2003 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授信立项阶段, 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 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 所列的基本条件 , 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 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 存货质押授信额度 申请书(附件一)。第十三条 在授信调查阶段, 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 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 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 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

6、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授信品种。第十五条 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 他授信, 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 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 批权限内审批。 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 应将其在我行 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 限。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 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 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 2003 版)进行单笔业务操作:1. 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 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2. 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 位

7、、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附件二),仓 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3. 货物入库时, 仓储公司负责验货, 核实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 如无问题开出相应 仓单;4. 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 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 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 “十个集中” 原则统一保管。 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 单位办理交接登记, 由仓储单位按照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 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5. 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 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6. 借款人

8、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 我行的保证金帐户, 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 出库 通知单(附件三),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 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 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 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之后 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 完成出库通知单 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7. 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 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 每个营业日终了前, 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 具体方式 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 固定传真号传真至

9、我行具体经办机构, 我行核对无误后, 同样用 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 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 施;9. 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 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 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附件四),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 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1. 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2. 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3. 客户经理在发放、 收回贷款的次日, 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 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4. 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

10、贷款分户帐 核对;5. 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 质押货物是否 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具体操作按照 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 2003 年版)中有关贷后管理的 规定执行, 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如发 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 全构成影响的,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 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 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 原则上我 行不予展期; 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 质物

11、的处理应 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 债;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 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 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 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 展期期 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 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第十九条 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 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 料归档封卷。第五章 质押存货的置换第二十条 贷款发生后, 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 置换。 如客户确有需求, 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 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12、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 下条件: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第二十二条 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 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 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第二十三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 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附件五) ,由客户经理将 质 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 通知仓储单位 办理货物置换;第二十四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 储单位收到 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 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 并开出新的仓单, 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 即

13、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 全程监督。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 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 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70%;质押货物价值的 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 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第二十七条 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 一年销售收入的 10%;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 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 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 防止由于价格 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第二十

14、九条 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 况。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中信实业银行行:为稳定我公司与 (生产商)长期合作关系,保证我公司购货资金来源, 我公司拟向贵行申请银行承兑汇 票额度万元人民币,单笔期限 月。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拟交存 % 承兑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我公司向(生产商)购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货物将根据贵行 要求存入指定仓库进行监管。特此申请。申请人:(公章)年 月 日附件2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编

15、号:监管人:(下称甲方)出质人:(下称乙方)质权人:中信实业银行 分行支行(下称丙方)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的质押担保。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仓储物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下列质物(下称仓储物)交付甲方 储存保管:序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12345上述仓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 件数、标记等,以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所出具仓单的记载为准。 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则以丙方新开具仓单的记载为 准。第二条储存场所丙方交付甲方储存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仓位)、面积约。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 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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