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最终合同以签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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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最终合同以签订为准。)广州市南沙区金业小学电房高压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金业小学承包商: 二一 年 月协议书本协议由 广州市南沙区金业小学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 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鉴于建设单位拟建 ,具体内容以本项目招标图纸为准。并通过201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以人民币 元(大写: ),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投标,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合同协议书(b)合同专

2、用条款(c)合同通用条款(d) 中标通知书(e) 投标书(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g) 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3、本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最终结算价经财政评审后确定。4、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5、考虑到建设单位将按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方在此与建设单位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履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义务。 6、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建设单位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确定

3、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商。为此,三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公章)广州市南沙区金业小学项目管理单位(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 月 日年 月 日承包商代表(签名盖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邮政编码: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定义及解释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建设单位”指 (见专用条款)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 (见专用条款)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

4、理的当事人。1.1.2“承包商”指 (见专用条款) 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建设单位同意外)。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1.1.4“监理工程师”指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或由建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5、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仂、议中的其他文件。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l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9“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1“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建设单位所接受的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2“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

6、通知。1.1.13“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4“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5“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11.1.17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18“保留金”指根据606条由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1.20“永久

7、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1.21“临时性工程”是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1.23“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1.26“费用”指不论在

8、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1.27“T”指日历日。1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澳元。1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

9、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6.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

10、或预算书 (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7通讯地址1.7.1建设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条款) 1.7.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条款) 1.7.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规定除下列(d)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b)证明第12条项

11、下增加的费用;(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建设单位同意;(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

12、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2.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条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

13、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2.4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5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

14、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2.7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5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5天内给承包商及建设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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