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5451265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0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推 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 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依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实现包装功能的包装材料和包 装制品。包装废弃物是指失去或完成了预期使用价值或功能而成为固体 废弃物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制品。包装物回收利用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循环使用、再生为 原料(或产品)和焚烧回收能量等行为C过度包装是指

2、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 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生命周期是指包装物的生产、使用、流通、消费及包装废弃物回 收利用、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包装物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包装物(包括包装设计)的企业及进口 包装物的收货人(代理人)。包装物使用企业是指使用包装物的企业。包装物回收企业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并出售的企业。包装物利用企业是指对回收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处理使其可循环 使用,或从回收包装废弃物中再生为原材料、制品、燃料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强制回收利 用管理的包装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本办法附录1)内包装 物生产、使用、回收、利用企业,消费者以

3、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制 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包装物的社会化回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包装物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包装物及其回收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协调制定有关包装物及其回收利用技术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监 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 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发布目录。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会 同当地商务、环保和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地

4、方性实施 细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商务、环保和质检 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有关包装物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 准的宣传贯彻、教育培训活动。第二章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实行包装减量化,限制商品过度包 装。第九条 包装物生产企业应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并对回收的包装 废弃物进行利用。(一)包装物生产企业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包装设计,在满足正 常的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包装材料、结构和成本应与内装物的质 量和规格相适应,有效利用资源,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应尽量采用单一材质,或采用便于材质分离的包装材料,且必须 是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优先选用可循环再生、回收

5、利用的包装材料。应合理简化包装结构及功能,进行包装材料、结构、功能、体积 与重量等的优化,实行适度包装。应考虑包装全生命周期成本,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包装直接成本, 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处理时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加强包装检测检验,促进新型材料的开发应用;通过优化包装设 计,节省包装材料,提高包装物流效率,实施节能降耗和减排。(二)包装物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符合清洁生产 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三)包装物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包装材料和制品; 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或有关标准生产。并对列入目录 中的包装容器或材料标注回收标志。(四)在满足包装基本功能的前提下

6、,工业包装和运输包装的设 计和生产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优先选择适于共享联运和循环使用的 包装方案。(五)包装物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生产过務中产生的包装废弃 物,并充分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进行无 害化处置。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回收或利用、处置。(六)禁止生产、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包装物。第十条包装物使用企业应实行包装物减量化,限制商品过度包 装,并负责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一)包装物使用企业应在保证产品安全、卫生和方便消费者的 前提下,采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没有国家 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或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尽量减少包装物的重 量和体积,减少固体

7、废物的产生。(二)包装物使用企业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 商品的包装尺寸,造成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而损害消 费者权益。(三)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包装物。(四)包装物使用企业应自行回收其包装废弃物,也可委托物流 企业或包装物回收企业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包 装废弃物应进行循环利用;对于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废弃物则交由包 装物利用企业作资源化处理。(五)在满足包装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包装物使用企业应优先采 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工业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采用有利于实现共享联运和循环使用的方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六)商场、超市、便利

8、店等应鼓励消费者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包 装,禁止免费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购物袋,逐步减少一 次性包装的使用。(七)宾馆和饭店应尽量减少一次性包装物的使用。第三章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第十一条 包装物回收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 场化运作的原则,遵循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在现有有效运行的废旧物资资源回收利用渠道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包装废弃物社会化回收体系C(一)行业组织在包装物回收利用中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二)支持成立由包装物生产企业、包装物使用企业和包装物利 用企业等联合组成大型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专业从事包装物回收 利用业务;(三)包装物回收企业

9、可代替包装物生产企业和包装物使用企业 实施回收作业。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应交由包装物生产企业或包 装物使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对于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废弃物则交由 包装物利用企业作资源化处理。(四)在城镇居民中,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实行包装废弃物与生 活厨余垃圾的分类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负责收集、分拣、回收包 装废弃物(五)支持个体回收员回收包装废弃物,支持个体回收员成立合 作联社等形式的回收组织;(六)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流通企业应自行回收区域内的包装 废弃物,或委托包装物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包装废弃物分类收集,并 送到相应的回收网点,或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八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包装废弃物 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包装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包装废弃 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及信息交流。第十二条 对回收的包装物应作好储存、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 应分类运输,保证安全,避免产生污染.第十三条 包装物回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将回 收的包装废弃物送交包装物生产企业或包装物利用企业,不得擅自进 行加工处置。第十四条 包装物利用企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限制直接燃烧或采用高污染、低利用率的技术和工艺处置 包装废弃物;(二)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采取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 范的技术和工艺路线,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利用;(三)利

11、用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以及劳动 安全、卫生健康的要求;(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五)企业应将包装废弃物中不可利用的部分自行(或送交有处 理资质的企业)以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丢弃或随意处置。(六)企业应对所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第四章激励措施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各种资金投资包装物回收利用产业,并给予 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支持。第十六条 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制订、完善包装物回收利 用的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装物产品时,应优先采购性 能、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包装物资源化产品。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

12、制定或修订包装物回 收利用产品国家标准和应用技术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对实现通用包装 系统共享与循环使用等方面标准的制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包装物回收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产业化的示范、试点和推广工作。鼓励国家级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放和共享资源。鼓励企业通过包装检测检验和试验,实现包装改进。重点推广以实现通用包装系统共享与循环使用的技术和装备。进行包装物回收利用技术创新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 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5 ) 107号)的有关 要求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第二十条 国家对在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管理、技术创

13、新、产品 开发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或 押金等方式回收包装废弃物。第二十二条对从事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物流运输企业按城市市 容环卫车辆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易产生 污染,回收利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包装物适时征收处理费。具体征 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制订。包装物处理 费专项用于包装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设立特别工业园区或 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方式,给予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提供土地、税收等 方面的优惠和有关政策支持

14、。第二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 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第五章监督管理笫二十六条 从事包装物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二)具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四)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包装物回收利用活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从事包装物回收利用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 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5、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 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适 时发布关于包装物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 产品名录,对包装物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对包装物生产、使 用、回收和利用企业实行登记和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有关 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制定。第三十一条 包装物生产、使用、回收、利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 易)、商务、环保和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 核实、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包装物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以 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包装使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采用过度包 装,由县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承担包装物回收和再利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包装物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由环保部门可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