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85423700 上传时间:2024-03-1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5.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前财产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婚前财产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婚前财产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婚前财产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婚前财产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前财产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前财产协议(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前财产合同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尽管可以觉得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根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内容提纲: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合同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老式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合同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照。核心词:婚前财产合同契约公示 一、引言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行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

2、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合法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回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规定,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本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公司、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据报道,“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合同,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合同,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即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也许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合同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现状:近来,全国妇联对国内10个省、市的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

3、与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核对象%为男性,%为女性,大体符合国内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核对象的地区、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国内人口分布。本次调查成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持反对意见的占%。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记录:自197年到199年的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仅1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万件。据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波及财产纠纷。 笔者觉得,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商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合同作为夫妻财产商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步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注重。下面笔者

4、将就婚前财产合同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二、婚前财产合同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合同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到的合同。这只泊来的“螃蟹”于0年代初登陆国内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仍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婚前财产合同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觉得:签订婚前财产合同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体现,将会带来如下的困扰: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本,因此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合同完全是对她们爱情的亵渎,也也许为后来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结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觉得签定婚前财产合同

5、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因此这样的合同主线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合同论,注重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签订婚前财产合同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合同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合同,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觉得,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老式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合同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将婚前财产合同进行究竟?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阐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

6、样密切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觉得,婚前财产合同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限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并且也是解决此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根据。恩格斯在典型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来源指出:私有财产的浮现是浮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本源。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国内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构造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

7、财产合同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朴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历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但是人们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老式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锋利本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虽然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替代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合同的浮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初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

8、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种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明,目前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长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导致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浮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状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在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规定分割财产时,强势

9、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成果表白公司亏损、规定另一方承当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合同的浮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但愿。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记录数据表白: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合同”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合同”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剧烈行为。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合同”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

10、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合同的合用早已相称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合同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出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合同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国内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商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种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予以当事人充足的自由,容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合同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合同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合同商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式的商定财产制。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立几种典型的夫

11、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互相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容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式的商定财产制。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重要特点是,有设立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商定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容许当事人自行发明。新婚姻法规定了商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商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觉得,商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商定的多元化规定。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商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

12、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的,但却很有也许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商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种国家采用何种商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诸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商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商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节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容许当事人在不违背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商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的。如果我们一方面容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商定她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商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限度上违备商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商定财产制的

13、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商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也许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商定的需求。虽然将用作选择的商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因此,笔者主张不应当规定财产制的商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合同中,容许当事人在乎思自治的基本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合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商定;同步,双方意思表达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背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商定可以撤销。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在乎思完全自治的状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

14、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合同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悲观财产;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婚前财产合同的签订具有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合同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通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也许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觉得,当事人与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

15、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规定当事人采用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当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干保证公示资料的精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并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因此,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适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觉得,最佳的方案应当是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商定财产的管理工作。目前,最经济可行的措施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以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步一起办理公示。

16、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步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以便有关第三人随时随处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公司”,婚前财产合同就好比是公司“合资”合同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派,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合同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避免,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但愿婚姻可以“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公司家毕生最大的合同4月9日1:4中国公司家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种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律信息网。 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现代法学12月第2卷第6期,第106页婚前财产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