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书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85420190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向检察院申诉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向检察院申诉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向检察院申诉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向检察院申诉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向检察院申诉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向检察院申诉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向检察院申诉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向检察院申诉书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书如何写?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 大家整理收集的向检察院申诉书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向检察院申诉书1申诉人:毛xx男xxxx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xx奉化人 居民住址:奉化市xx路x号被申诉人:xx省卫生厅 住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厅长申诉人因不服xx市上城区人民法院(xxxx)上行初字第12号行政 裁定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特 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诉事项请求撤销xx市上城区人民法院(xxxx)上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 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人 民

2、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事实和理由一.申诉人以被申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申 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一份书证时,但没有说明这份书 证内容,而作为专业与法律打交道的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却又没有将 被申诉人所递交的书证,让申诉人质证、认证,纯粹属于司法明显不 公的审理行为。(见xxxx年11月15日上城区法院开庭笔录第二页倒 数第四行起。),正因为没有质证、认证,就由此导致本案的诉 讼,受到莫名其妙的败诉。如此审理行为,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 据。因此来讲,xx市中级

3、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所 提及的。且在一审庭审中向你举证并亦经你质证。之事, 不符合笔录中所写的事实。而且当时法庭拒绝本人复印庭审材料。由 于年年申诉、上访,时过若干年后,在律师的指点和提醒下,申诉人 就在法院档案室,竟意外发现有一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以当事人身份,向宁波市卫生局申请,对毛xx耳聋提请省职业病诊 断机构重新诊断的函。在此情况下,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就得到了 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毛xx同志突发 性耳聋的复议意见的诊断文件,由此就被原审法院采纳,并作为本 案的定案依据。是造成申诉人对本案行政诉讼案的败诉的原因。申诉 人认为,原审法院采

4、纳复议机关得到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已经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而且,奉化市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样也违反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为依据。作为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 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同样也违反xx省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章程第九条申请鉴定,会诊的程序的规定:由当事人(本 人或单位)或职业病诊

5、断机构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疑 难病例会诊的申请。提供由厂方出具的职业接触史(盖章有 效)。根据以上所提供的法律、法规、章程的条文的规定,就 可以显而易见原审法院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是以违反程序来审理行政 争议案件,而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则是以违反程序而作出 诊断文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依法办案,为此,申诉人根据从法院 档案室得到的,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当事人身份,向 宁波市卫生局申请,对毛xx耳聋提请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诊断的 函,由于法院庭审时,法庭没有将这份函交给申诉人,也没有叫申诉 人质证、认证,详见所附的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由于法院 审理程序不合法,才

6、导致影响本案的正确裁判。因此,申诉人就将这 份奉化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函作为新证据,向xx市中级人民 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给予再审申请时,但却竟会被 法院故意闭起眼睛胡说,你所提交的系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复 印的xx省卫生厅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有关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在一 审期间向你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不属于新证据范畴。(注:如此说 法简直是胡说八道,纯粹属于无视事实情况存在,而以强势故意欺侮 弱者的审理行为。必须立即纠正。)难道申诉人提交的,但却没有经 过庭审质证的,被申诉人所递交的奉化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函 的书证,就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吗?这无非是在暗示当事人,民不可以 告官

7、。因此来讲,省法院的说法,有违全国人大所制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在是太欺侮人啦,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而且省法院在通知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向你发(xxxx) 行监字第195号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xxxx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 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 申诉的,不予受理。对省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向本人所发的函,作 为不予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书依据,并将再审申请材料退回给本 人。对此,申诉人不服,理由是,本人从法院档案室所复印到的在一 审期间没有叫申诉人质证的证据名称是奉化市人民

8、政府行政复议办 公室函,而当时复印的时间是xxxx年11月12日,也就是说这份证 据是在最高法院作出第195号函5年后才得到的。为什么不是新证据? 再说最高法院在函中而是以经审查,你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 审生效裁定,望服判息诉。它是告诉申诉人因证据不足,劝本人服 判息诉,但其则没有作出裁判或驳回之事。附xxxx年12月22日最 高人民法院的函。因此来讲,省法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函,不适用 本案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因此来讲,省法院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作出 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属于错误的审理行为,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9、。二.根据xx省卫生厅所制订的xx省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单位的介绍 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到本地区,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 断组织就诊。第十八条的规定;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 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上一级职防机构和诊断组织提出复诊的要 求。及以上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中所提到的第 九条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作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工本人或就诊人员 或当事人,都有权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的申请,但作为本案当 事人申诉人,就根本没有向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和合法 组织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因此来 讲,

10、由这二个诊断机构对申诉人所作出的诊断结论,应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申诉人也无理由向它的上一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的要求。 而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来请求XX省卫生厅予以撤销因违法所作出的 诊断文件。但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则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 为,只好通过司法途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来讲,作为终审法 院所作出的驳回上诉中的认为;。如上诉人对省鉴定委员会作 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本应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 定。以及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审查中认为。本 案纠纷是由于你对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毛XX同 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和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的复议意见 有异议而引

11、起,上述意见属于诊断技术行为,并非XX省卫生厅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你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应向上一级有监督检查 职能的国家职业病诊断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予以救济,而非坚持对本案 的一再申诉。的审理,是不符合日常生活社会逻辑的违反程序的审 理行为,特向贵院对本案提出申诉。二.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认为 “。本案纠纷是由于你对xx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 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和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的 复议意见有异议而引起,上述意见属于诊断技术行为,并非xx省 卫生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关于毛xx同志突 发性耳聋处理意见中已经定死结论,3。该患者在其

12、它医疗单位作出 的诊断意见一律无效,以此为准和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的复 议意见中也已经定死结论:。请各有关单位自发文之日起按 此执行,都属于行政式命令的说法,难道说这也属于诊断技术行 为吗?因此才是导致申诉人得不到因工负伤生命保障待遇的焦点原 因。如此审理,简直是欺侮当事人的审理行为,必须予以根据事实, 依法予以纠正。为此,特向贵院对本案提出申诉。四. 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申诉人才知道xx省职业 中毒诊断小组,是一个没有经过xx省卫生厅批准设立的非法组织。 因此这个组织没有职业病诊断权,其所作出的关于毛xx同志突发 性耳聋处理意见应认定为无效。据xx省卫生厅的说法:声称xx省 职业

13、中毒诊断小组就是xx省职业病诊断组所下设的职业中毒诊断小 组,但其却不能提供当时xx省卫生厅有关这方面的行政批文。如此 谎言使人无法认可。为此,根据国务院xxxx年10月25日第43号文 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同一行政 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公安部、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中的规定;。未经登记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没有行政批文的xx省职业中毒 诊断小组,所作出的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的诊断 文件,已经属于

14、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为,并也给申诉人造成已有 23年的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本案却被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就 以作出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则属于错误的审理行为,必 须予以依法纠正。为保证司法公正,特向贵院提出对非法组织xx省 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的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 之诊断文件,必须给予撤销的申诉。五. 申诉人根据xxxx年3月3日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得到其 向xx省卫生厅调取到的,由非法组织xx省职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 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诊断文件的依据,是一份题 为关于毛xx同志的情况材料书证。而这份书证则属于没有盖公 章,也没有个人签名,而且又与事实

15、根本不符的匿名伪证材料,但却 被xx省卫生厅认定为是厂方提供的材料,这纯粹属于百分之百欺侮 申诉人的行政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而由这份伪证材料作为诊断 依据,所作出的诊断文件,这才是导致申诉人得不到因工负伤生命保 障待遇的真正的焦点原因,因此,对这份诊断文件应认定为无效。只 因作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xx省卫生厅,拒绝撤销由非法组织xx省职 业中毒诊断小组所作出关于毛xx同志突发性耳聋处理意见的诊 断文件,这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渎职行为,现只好向贵院提出对本案 申诉。六. 根据当时原审法院开庭传票通知,对本案定于xxxx年11月 15日下午1时40分开庭,时至刚开庭时,法院才将被申诉人于同年 10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交给申诉人签收,而导致申诉人对 本案的庭审,处于被动及无法作相应的反驳。因此来讲,原审法院对 本案的审理,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由于审理程序不合法,才导致影响本案公正裁判。为此, 特向贵院得出对本案的申诉说明:1. 关于以上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所提的事实和理由,是针对 新证据来提出再审申请的。因为终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时间是xxxx 年2月6日。而这3项证据都是发生在驳回上诉时间之后。2. 终审法院在xxxx年7月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作调查笔录 时,不知何故,申诉人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