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公告2012年第5号-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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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5号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

2、)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对各自管辖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

3、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二、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方案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

4、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二)除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5、,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三、关于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6、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实施。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四、关于直接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

7、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

8、)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二)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三)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

9、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五、关于直接下放“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方案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

10、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实施。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六、关于直接下放“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11、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第

12、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申请人所在地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

13、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

14、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

15、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九、关于直接下放“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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