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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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第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 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 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 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 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

3、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 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 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 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 当作为收益支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

4、得随意变更。如 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 明。 第三章 记帐与帐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 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牌价的外币,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新 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 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帐。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记帐文字为

5、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和某种外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 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 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 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 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七条 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 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

6、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 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帐簿。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 付款项以及存货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应收票据、应收帐 款、应收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 、预交所得税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当按照商品、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包

7、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 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有多种货币的(包括外汇兑换券,下同),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 的款项登记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 利或者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帐面成 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

8、,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 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不同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可于年度终了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 末余额,按照不超过的比例计提。 坏帐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或者放款项目的减项单独反 映。年末应当计提的坏帐准备数额如果高于已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可以按其差额补提 足额;如果低于已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 企业的坏帐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应 当与坏帐准备先行冲抵。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当相应调增坏帐准

9、备或者冲 减管理费用。 对于坏帐的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 选整理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业和服务企业购入的商品以买价和应缴纳的 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自产或者自行开采的存货,以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 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运输、装卸 和保险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 商品,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等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接

10、受捐赠取得的存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盘盈的存货,按照原实际成本或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者标准成本,下同)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 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 领用或者发出的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 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 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 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

11、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 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其他资 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 ,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一般应当相应冲减有关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 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费用;其中,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 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年度终了,企业的商品、产成品或者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如有因残次、陈旧 、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实际成

12、本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损失计入本年销售成本,并同时作为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单独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的减项反映。已计提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销售时,其变现损失准 备应当冲减其销售成本。可变现净值按照有关存货的预计变现收入减去必要的加工或者整 修费用确定。 第五章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 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

13、表流动 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 形资产的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 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 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 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 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摊销的方法

14、可以采用 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用于投资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 ,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递延投资损益的期末净额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或者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第二十七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企业的投资占 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 与其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 期投资的企业,由于被投资企业

15、权益的增减而相应增减长期投资帐面金额的部分,均应作 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拨付独立核算、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 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拨付所属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帐面价值登记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 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应当另行核算;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16、 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加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 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一般 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 续费也可不单独核算。 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 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因扩充、更换、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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