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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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 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取证准备; 现场保护;现场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1 、取证准备取证准备是指为电子取证工作做好组织、人员和设备上的准备,制定周密、详细的取证行动方案,严格按取证行动方案执行,以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拟定周密、细致的协助检查方案首先电子取证人员根据检查部门检查任务的要求, 通过调阅被查

2、对象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制度, 重点了解其信息化程度和会计电算化水平, 有可能可先到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摸查,为拟定协助检查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落实技术检查人员职责一般情况下, 检查小组应指派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电子证据取 证工作。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 可由上级稽查局直接组织指挥电子证据取证工作。负责电子取证的稽查人员应具备电子取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设备, 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在缺乏电子取证技术人员或者对电子取证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 可临时聘请税务局内部信息技术人员或外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准备取证设备检查小

3、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笔记本电脑、 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连接线、光盘刻录机、可刻录光盘、封存包装物等电子取证装备。 具备条件的检查小组还应携带摄影机和相机, 对现场状况以及现场检查、 提取电子数据、 封存物品文件的关键步骤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将录像带和照片编号封存。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对每个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和落实检查重点, 每个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部署,掌握自己重点监控的检查环节和检查工作。2、现场保护现场保护的目的是防止电子数据被删除、 修改或转移, 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到达检查现场后, 电子取证人员应立即要求现场人员停止操作计算机,重点对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出纳使用的

4、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实施监控。 要防止现场人员将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 U 盘、软盘等可作移动存储用途的设备带离现场。 对正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 要求停止使用并保护好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通过现场询问、观察网线布置、 计算机网络设置和已安装程序等方式判断企业网络运行方式, 重点查找数据库服务器, 如发现要求立即断开网络连接, 并用查账软件进行数据抽取。 对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实不能断开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则需实时监控网络状态和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防止企业人员从客户端进行数据的删除、 修改和转移操作。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在检查现场实施电子数据检查, 以发现现场存留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它

5、相关证据。 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的重点是通技术手段对存储在被查对象计算机内的Ofice、WPS?办公软件文档,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等存储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检查, 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电子数据。 稽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 税务检查通知书 并由企业签收 送达回证 后, 电子取证人员才能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实施现场检查。 电子数据的现场检查必须有被查对象的人员在场并取得被查对象技术人员的协助。 对放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稽查人员有权要求进行检查。 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可按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时,

6、有责任保证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要防止对被检对象的计算机硬盘进行写操作。 若确需进行写操作, 须由被查对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 对现场检查的关键步骤, 特别是涉及到数据格式的转换和统计分析等加工过程,应录像并及时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 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应当在现场提取和封存。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必须有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当场进行确认。 原则上提取原始电子数据用作电子证据,原始数据确需转换后方可进行分析的, 应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进行转换并签名确认。 提

7、取的原始电子数据在现场即刻进行封存, 以作为后续检查的备案电子证据。 对于封存的电子数据, 应当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 对于封存的其他电子证据, 尽可能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 以便检查人员的后续分析。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对案件性质有重大影响的电子数据可在现 场直接打印成纸质文件,由被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查对象公章 后封存。若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庞大、不可能在现场打印的情况下,如 会计电算化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库文件等,应分年度或 分多个系统导出数据到存储介质,可采取直接复制数据到光盘或其他 移动存贮设备的形式封存(最好复制到多个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 复制时一定要存储双备份,其中一份由

8、被查对象的当事人现场用信封 之类的物件将存有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四周封签(签字盖章),在签 字盖章的同时,要求被查对象的当事人在封装存储介质的包装物件的 封口处标注“本包装(包装物名称)内封存的存储介质(存储介质名 称)所存储的数据是从我单位电脑(具体电脑名称)上复制的,是真 实的,是未经改动的数据。”的字样,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备 以后作为诉讼的证据。封存的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 况下,无法使用和启动。以上操作过程建议最好当场录像,封存的存储介质要求在被查对 象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证明 “签封完整、 是未经改动的数据”,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

9、备查验。被查对象对封存电子证据不进行确认的,应当进行录像及公证。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 照片应 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封存前后的状况。企业 自行在封条上注明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由被查对 象技术人员、负责人在封条右下角签名,并在封条右下角和骑缝处加 盖被查对象公章。封存电子证据完毕,应该及时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电 子取证工作记录由现场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电子 取证照片清单等内容组成)将加封和未加封备份的存储介质都带回税务局后, 先将封存的 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即时填写电子取证封存数据移交台帐交由检 查部门存档保存,待检查结案后,检查部门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根据 税务局声像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规程,按保管期限,将其归类、 排列、编号,编制包括电子取证材料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 景、操作者等情况的说明,编制电子取证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 归档完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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