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暗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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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最高额)编号:【XXX】保理商: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保理申请人: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_联系电话:合同签订地点: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保理公司,依 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等商业服务;2、乙方因其经营需要,拟以其合法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向甲方申请保理融 资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 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2、: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1、保理公司: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2、保理申请人:即本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亦是基础交易合同 卖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保理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 保理公司,用以申请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3、债务人:即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是乙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付款人。 本合同项下债务人详见附件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4、基础交易合同:指乙方作为卖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 用销售方式进行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在乙方 向甲方申请叙做保理业务之日

3、及该日之前达成的有关修订、补充、协议、承诺、 附件等文件,基础交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协议、相关确认函、证明文件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 的商业文件。5、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乙方对债务人所 享有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信用风险担保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保理服务,甲方在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范围内 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但是,除债务人信用风险外,如果由于双方发生商业纠纷 等问题导致债务人拒不付款或退货情形的,甲方仍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进 行追索。本合同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

4、融资(保理融资)、信用风险担保的保 理服务。6、买方信用风险:在本合同中,仅指基础交易合同买方(债务人)因破产、 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原因所导致的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偿付基础 交易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未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7、商业纠纷:指债务人与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在基础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 现争议而造成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一旦发生商业 纠纷导致甲方无法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 进行追索。商业纠纷由乙方和债务人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商业纠纷的处理,也 不对其处

5、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8、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本合同必要之附件,详载合同双方针对本合 同项下发生的每笔保理融资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债务 人、交易商品,以及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到期日、宽限期、保理融资 金额、融资利率、逾期利率等内容。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单据:指为履行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 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 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 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10、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

6、值税发票。无增值 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指其他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11、应收账款债权:指每笔保理融资所涉的应收账款中,乙方作为基础交易 合同的卖方对债务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债权)。本合同中,乙方合法享有本合 同项下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所有权益。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双方另 行签署的、针对每笔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为准。1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向乙方支付应收 账款的特定日期,或者经甲方认可的、按照债务人与乙方实际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以双方另行签署的、针对每笔保理融资的应收账 款转让申

7、请核准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为准。13、保理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针对每笔保理融资所设定的一定期限,本 合同项下保理期间按照每笔保理融资的具体情况约定。保理期间以双方签署的、 针对每笔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为准。14、保理融资发放日:指甲方向乙方发放保理融资的实际支付日。15、保理融资:又称“应收账款融资”,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乙方在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约定,按照甲方核定的比例在应收账 款到期日前预先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款,并在到期时与乙方进行应收账款结算。16、保理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的最大限额, 乙方在保理融资

8、额度内向甲方申请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在保理额度有限期限内, 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等于保理融资余额的情形下,甲方可循环为 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17、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指保理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中 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合法的、未获付款且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含已核销、间接付 款、因未按时回款等原因被剔除的应收账款)的净额之和。18、新增合格应收账款:指保理额度有效期内,为确保有效应收账款余额始 终大于等于保理融资余额,乙方向甲方不时转让的、其合法持有的、针对本合同 项下债务人的其他应收账款债权(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首笔转让的应收账款之外的 其他应收账款债权)。19、应收账款

9、催收: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 期前、到期后,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债务人 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20、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债务人 仍未足额付款。2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文 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通知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行为。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为隐蔽型保理服务,仅在本合同约定的事由 出现后,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22、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甲方预先支付的款项(保 理融资)而应付给甲方的报酬。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

10、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统称。23、保理服务费: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 各项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以及咨询服务费等。24、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债务人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 理专户付款/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应收账款,而向乙方其他账户付款或 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25、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追索权。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因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发生商业纠纷或基础交易合同买 方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导致甲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未能足额收回应收 账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本合同所称无追索权,并非指甲方对乙方 完

11、全无追索权,仅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因基础交易合同买方信用风险 导致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对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追索权,是指甲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有权向 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要求其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甲方可对乙方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一案中同时起诉乙方和债 务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并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未受清偿的保理融资 款及其他乙方应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26、应收账款回款专户:是指以乙方或甲方名义开立的,甲乙双方共同指定 的、专门用于收取应收账款回款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收账款回款专户为乙方名义 开立的,

12、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收取应收账款的代理人,乙方同意作为收款代理人, 并将代收的应收账款转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27、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 款、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提前至该非法定工作日的前一法定工作日。28、本合同中的“签章”指签名或加盖人名章。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1、甲方为乙方及其上游供应商核定保理融资额度 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有效期限自20xx年11月5日至20xx年11月5日。根据该额 度,乙方和乙方的上游供应商(需另行与甲方签署合同)均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应 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但甲方有权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2、乙方应在额度有效

13、期限内提出申请,如乙方逾期申请,甲方有权不予核 准乙方使用该额度。乙方可申请的保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理融资额度与乙方 及其上游供应商已用信且未还款金额的差额,且不得超过 万元与乙方及其 关联公司的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项下已用信且未还款金额的差额。乙方的关联公司包括: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针对乙方的每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融资额度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本合同附件)为准。3、本保理融资额度仅适用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为【甲 方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主体的保理融资。4、甲方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应收账

14、款回款情况及买卖双方 的信用状况调整、取消或中止该额度或调整该额度有效期,该调整不应影响已经 放款的业务,且该到期并不影响保理商所承担的信用担保责任。5、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届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6、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时,甲 方有权限定乙方每笔融资项下的最低保理融资金额,有权要求保理期间不得低于【90】天、不超过【365】天,有权设置保理融资禁入的领域或监控资金的使用。7、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针对每笔保理融资的具体情况逐笔 分别约定保理期间(保理融资期限),详见附件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 每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约定的保理

15、融资款,甲方可分笔/分期发放, 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申请的保理融资的保理期间到期 日应在保理额度有效期结束后【90】天内。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1、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见 附件一格式),同时,乙方应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单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 公章)移交给甲方,并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2、甲方收到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后,依照内部审批流程对应收 账款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乙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见附件二 格式),并由乙方盖章确认。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需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三格 式)加盖乙方公章交甲方保管,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4、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债务人未支付应收账款的或甲方认为有必要通知的, 甲方有权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以如下任一方式送达给债务人:(1)EMS快递(2)快递或挂号信;(3)公证处公证送达。5、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每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核准书(如附件二格式)中列明的应收账款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甲方,乙方不得 将已经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再行转让或办理质押等限制应收账款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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