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85242604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 (套) 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 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含量高、 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 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68 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 200776 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 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

2、首台 (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产品管理工作, 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 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 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 每年组织申报。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

3、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

4、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 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

5、(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 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 3)。(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 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

6、让、 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 议。(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八)近两年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 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 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 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

7、及技术监督部门出 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 通知要求, 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 产品评价工作。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 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 单(以下简称 产品名单 ),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 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

8、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 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第四章 政策扶持第十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第十一条 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 ( 宁波除外 ) ,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 300 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 50 100 万元。第十二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 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 理。(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

9、应真实可靠。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 认 定证书 的单位, 经调查属实的,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 (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 格。(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 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 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 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 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 ( 套) 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 (套) 产品管理体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 领域首台 (套)产品界定办法 (试行) (浙经贸投资 2007371 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