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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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一、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二、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三、 每项工程施工前,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四、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五、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

2、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六、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必须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七、 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八、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九、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

3、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十、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火;雨季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十一、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十二、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十三、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十四、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十五、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十六、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十七、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

4、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良好。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塔吊、龙门吊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十八、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十九、 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二十、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二十一、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

5、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二十二、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二十三、对外安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处罚:1、未遵循备案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处罚。2、违反危险品存放保管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处罚。3、 违反作业规程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至1000元处罚。4、违反文明生产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200元至500元处罚。5、 违章用电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至2000元处罚。6、违反烟火、动火管理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处罚。7、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施工单位500至5000元罚款处罚。8、 发生由施

6、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9、发生轻微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处罚。10、发生重伤或伤害两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至5000元罚款处罚。11、发生死亡、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及炙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熬沥青、电炉作业3.打磨、锤击金属物件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或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

7、生产装置区或罐区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7.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第一百三十二条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除锅炉用火外,其他固定动火作业用火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报安全环保处备案。临时动火作业分三级,即: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非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或可能产生可燃、有毒气体的密闭空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粉尘场所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一

8、百三十三条 动火现场环境要求1.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环境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酒精厂房、罐区、加油站、浸出工序及其他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5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外开,保持通道畅通。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5)固定动火区要设置明显标志,明确责任人。2.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环境要求1)以下几种情况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或置换,并取样分析: 生产、储存、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管道、设备等; 窨井、地下储池、液态介质储罐; 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装置、场

9、所。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隔离,隔离方式可用加盲板或拆离一段管路。3)动火点周围若有可燃物或窨井地沟等,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气割焊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距动火点均不应小于10m。6)电气焊同地点作业时,焊机与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手把线与胶管不得交叉缠绕。7)装有危险化学品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铁路沿线25m内禁止动火作业。8)五级风以上(包括五级风)天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9)可燃粉尘现场动火作业环境除必须严格遵循上述相关

10、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动火场所必须采取增湿降尘措施;动火点所在设备、管路内进行彻底清理和吹扫;防止火花落入关联设备、管路;防止动火过程中关联设备、管路中粉尘因振动、操作失误等进入动火区和动火设备、管路。第一百三十四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下同) 1.格式规定动火证统一规定格式,一式两份,动火人和存档单位各持一份。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为同一格式,二级动火作业动火证各单位使用安全环保处发布格式(附件一)。2.动火证审批程序1)特殊危险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证,现场负责人、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调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生产部经

11、理审核,报总经理(总经理外出,报其授权人)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动火证。2)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填写动火证,再经安全部门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签发动火证。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艺管道、设备、储罐、地沟、窨井等部位的动火作业由所在区域安全员会同现场负责人拟订安全措施,报车间主任(处长)审批。其它动火作业,白班由车间主任(处长)审批,晚班由车间值班人员审批。审批前必须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与作业现场环境是否适宜,保证动火证载明的安全措施充分性和适宜性。车间主

12、任(处长)可授权车间副主任(副处长)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但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期限不能超一年。4)动火作业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制订安全措施,安全安环保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点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按二级动火作业审批规定审批。4)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动火,应由公司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安全员会同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3.动火证的范围及时限1)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准

13、转让、涂改。2)动火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最长许可时限8小时,一级动火证最长许可时限24小时,二级动火证最长许可时限72小时。3)动火证是动火依据,不得代签、越权审批,要妥善保管。4)动火证存根由安全环保处统一存档,以备查验。动火证保存期限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相关人员要求1.动火负责人动火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状况。2.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

14、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3.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班长、值长、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应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检验报告单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环

15、境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中无“严格遵守规定(规程)”等模糊字样,明确清晰,并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一百三十六条 动火安全分析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品装置、管道、储罐或窨井等部位动火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方式1)与水可混溶或易溶于水的介质如乙醇、氨等,取清洗设备、容器、管路内水溶液分析。2)不溶于水或微溶于水的介质如汽油、正己烷等,取设备、容器、管路内空气样做引爆试验。3)地沟、窨井等部位和封闭污水储存、处理装置动火应同时进行上述两项分析。4)动火分析检验报告单必须经过中心化验室主任或主管工程师签字确认。3.动火分析的合格点1)被测气体或被测物质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检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2)被测气体或被测物质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检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3)无法检测浓度值的,取空气样做引爆试验时,以无闪燃或闪爆迹象为合格。4.取样及化验1)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取样和分析由中心化验室指派专人负责。2)动火分析取样点应有代表性,如动火点所在设备、容器、管路的弯角、排污口、易形成死角处应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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